“倣真槍”定罪標準修正:回歸常識,就是回歸正義

來源:央視網

發佈時間:2018-03-29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嚴控槍支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但是涉槍的處理必須回歸常識,不能用機械的邏輯演繹代替正義本身,因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 獲刑3年半

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 獲刑3年半

18歲小夥買倣真槍被判無期、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訴“非法持有槍支”,這些年來林林種種關於倣真槍的怪案,有望被一項司法政策叫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明確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情節。

這次司法政策調整可以概括為:實事求是地全面審理涉槍案,不能機械地套用公安部關於槍支的技術標準,避免因為槍支標準與司法政策之間的脫節造成“誤傷”。

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必然對社會安全、公民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害,這也正是《刑法》對相關罪名科以重刑的原因所在,這有著充分的社會共識,中國從來不存在美國式的禁槍爭議。

但是什麼才算是“槍”,罪與非罪邊界在哪,恰恰是這些年來“倣真槍案”飽受公眾質疑的原因。在天津趙春華案裏,6把公眾普遍認為只能用於娛樂、不可能用於為非作歹的“玩具槍”,卻被認定為槍支,進而趙春華一審被判刑三年六個月。

原來,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相當的低。2008年,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被下調了9倍,槍口動能從16焦耳/平方厘米,改為1.8焦耳/平方厘米,這是以能傷眼睛作為“槍”的認定標準的,甚至一隻羽毛球也能達到這樣的動能。按此標準,市場上很多玩具都可能被鑒定為“真槍”。公安機關出於治安管理的目的,出臺標準嚴控“倣真槍”,有其合理性,但是這個標準是否該在法庭上照搬套用《刑法》呢?

法官不是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匠,而應抱持對正義的執著追求;不能滿足於邏輯演繹沒有錯誤,而是要追問這樣的推斷有沒有與立法本意背道而馳。

兩高這次做出《批復》,就是為了打破這種法律適用的怪圈。倣真槍的定罪量刑標準應區別於真槍,這是回歸常識。有些玩具槍哪怕滿足了槍口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也不可能被用於犯罪活動,將槍支犯罪背後複雜的社會危害性指標,一刀切地簡化為一個槍口動能標準,註定是按圖索驥,與正義南轅北轍。

之前,18歲小夥劉大蔚因為從台灣地區購買了多只倣真槍,被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一度絕望地稱:“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試想,如果當事人真的持槍傷人越貨,得到的懲罰也可能只是無期徒刑,而作為軍事發燒友僅購買幾把倣真槍,就被科以如此重刑,顯然不符合正義。所以,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顯失當”為由對此案啟動再審。

如今,司法決策機關決定不再作消極應對、個案化處理,而是希望給系統性的處理。這是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檢察院、法院的辦案定罪,不能再延續之前的“以偵查為中心”,機械地套用公安機關的技術標準,而不顧案件的全部事實、不顧立法本意。法院應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槍支技術標準之外,結合當事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做出判決,以實現實體公正。

還是應該看到,目前這個《批復》只涉及氣槍問題,對於同樣屢屢引發輿論質疑的“網購火柴槍,被控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還沒有涉及。所以,還是希望公、檢、法機關拿出司法擔當,及時糾正當下“槍的標準畸低”問題,嚴格區別倣真槍與真槍的司法處罰。嚴控槍支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但是涉槍的處理必須回歸常識,不能用機械的邏輯演繹代替正義本身,因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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