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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25日電 從家家戶戶的戶口本到每個人的出行交通,我們的日常生活都與公安機關密不可分。回望2016年,公安改革持續發力,戶籍新政讓“漂一族”圓了城市夢、簡政放權減少“奇葩證明”、便民服務讓出境旅遊“説走就走”…….點點滴滴的改變成就公民的幸福感。年終之際,讓我們一起盤點,那些惠及了你我的公安改革關鍵詞。
在廈門集美區灌口鎮,陳清洲被親切地稱為“亮燈警察”;在老百姓心中,他是樂於助人、值得信任的人民警察。 新華社記者張國俊攝
關鍵詞:安居
1.1億非戶籍人口成為“新市民”
2016年,戶籍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建立,全國所有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都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具體實施意見。各地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普遍降低了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門檻,1億非戶籍人口因此受益成為“新市民”。
2.居住證制度助力公共服務均等化
2016年元旦正式施行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為一大批“北漂”“滬漂”“深漂”帶來了“落地生根”的希望。這一年,居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挂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流動人口面對的就業教育醫療等“後顧之憂”有了解決之策。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民警在轄區居民家走訪。 新華社記者 李欣 攝
關鍵詞:樂業
1.20類證明不用開了
哪些事情需要“開證明”?什麼才是“開證明”的正確姿勢?2016年,公安部聯合相關部門制定規範派出所開具證明的工作意見,20類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能夠證明,憑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以及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不僅如此,公安部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項目,實現與政務部門的信息共享。
2、“互聯網+”政務便民
“手指輕輕一點,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2016年,公安系統“兩微一端”持續發力,一大批公安“網紅”活躍在聯絡網友、服務群眾的第一線。在全國推廣輕微交通事故網上處理系統,全國互聯網站安全管理服務平臺全面應用,建立網頁、手機APP、短信等相結合的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體系,實行消防行政許可和備案網上申報……以交管部門為例,現已開通9大類120多項網上服務,累計提供服務1.6億次。
重慶公安在病房內為重症患者辦護照。 新華社記者唐奕攝
關鍵詞:暢行
1、駕考更靈活,道路更有序
嫌駕校太貴,怕師傅太兇? 2016年的駕考改革 “大禮包”送來福利:自4月1日起,天津、南京、長春等16城市的學員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可直接申請駕考。目前,16試點城市共受理6413人報名自學直考, 現在已有2082人領到了駕駛證。
精細化管理措施向交通擁堵“對症下藥”。2016年,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向公路和農村地區延伸,快速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12月,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在五城市試點啟用,差異化的管理措施讓 “大城市病”得到緩解。
2.護照在手,説走就走
世界那麼大,誰都想看看,然而辦護照的各種繁瑣手續,卻是群眾“説走就走”的攔路虎。2016年,出入境部門進一步簡化出入境證件申辦材料,普及自助通關等便民措施,公民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不再提交戶口簿、申請材料複印件,全國絕大多數公民申辦出入境證件僅需提交身份證、照片等基本材料,最快 3至7個工作日就能拿到證件。全國還有15個省區市在派出所設立出入境證件受理點,群眾不用再去指定的出入境大廳辦理業務了。
隨著“人戶分離”愈來愈常態化,那些不在戶籍地居住的群眾怎麼辦理護照成了難題。根據出入境部門今年的新規,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截至11月底,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23個省份共為持居住證人員異地簽發61萬多本因私出入境證件 ,“説走就走”不再是夢。
上海,民警進行夜間巡邏。 新華社記者 凡軍 攝
關鍵詞:安全感
1、多措並舉打擊身份信息洩露
詐騙電話能準確叫出身份姓名,針對性的推銷電話此起彼伏……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的洩露嚴重威脅著群眾安全感。2016年,公安部聯合相關部門發佈《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進一步規範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管理,推動實名制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同時,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並上線運行,在銀行試點後提供給社會各用證部門,與現有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聯網核查。
2、中國版“安珀警報”發動全民打拐
為進一步適應“互聯網+反拐”的時代要求,今年5月,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臺上線,建立兒童失蹤信息發佈的權威渠道,發動群眾蒐集拐賣犯罪線索。截至11月,這個被稱為中國版“安珀警報”的平臺共發佈失蹤兒童信息286條,找回兒童260名,找回兒童比例達到90.91 %。
3、民警執法行為有規可依
遭遇盤查身份證能否要求出示警官證?圍觀警察執法可不可以拍攝?今年7月,公安部圍繞現場執法的法律要求、處置流程、行為舉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對民警在執法實踐中具體“應該怎麼做”“不應該做什麼”作出明確要求。根據規範,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圍觀拍攝,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要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