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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日前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新增專門章節“留守兒童保護”,提出構建全社會的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
據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曉光介紹,浙江省將留守兒童界定為父母雙方外出務工、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為了加強對留守兒童的保護,條例指出,民政部門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建立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平臺,對留守兒童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父母外出後應當與留守兒童每個月至少聯絡一次,及時了解留守兒童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
共青團、婦聯、工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關注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定期將留守兒童監護、撫養和身心健康情況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據了解,浙江省民政廳今年初會同省教育廳、省公安廳部署開展了農村留守兒童排查及信息錄入工作。目前,留守兒童已全部排查完畢並錄入信息庫,建立一人一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