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博鰲論壇理事會會議2002年10月25日在北京一致通過的論壇章程修改稿。理事們一致同意將本修改稿提交2003年在博鰲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
前言
2001年2月27日,來自澳大利亞、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日本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蒙古國、緬甸聯邦、尼泊爾王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大韓民國、新加坡共和國、斯裏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泰王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二十六個國家(以下簡稱“26個發起國”)的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海南省博鰲召開大會,正式宣佈成立博鰲亞洲論壇。
本章程根據《博鰲亞洲論壇宣言》和《博鰲亞洲論壇章程指導原則》確立的精神制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組織的名稱為"博鰲亞洲論壇"(以下簡稱"論壇")(英文名稱為Boao Forum For Asia,縮寫BFA)。
第二條性質
論壇為非官方、非營利性、定期、定址的國際組織。
第三條宗旨
1、立足亞洲,促進和深化本地區內和本地區與世界其它地區間的經濟交流、協調與合作;
2、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等提供一個共商經濟、社會、環境及其他相關問題的高層對話平臺;
3、通過論壇與政界、商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絡為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日益擴大的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第四條法律管轄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法規,尊重東道國社會道德習俗。
第五條會址
中國海南博鰲為論壇總部的永久所在地。論壇的註冊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瓊海市博鰲金海岸大道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論壇的業務範圍包括:
1、召開年會、研討會以及其它學術討論會,討論亞洲和世界經濟與社會發展,包括金融、貿易、投資及環境等領域的重要問題;
2、提出地區性或全球性的倡議,促進和加強各國政府與商業實體之間在商貿和投資方面的合作關係;
3、跟蹤影響全球和地區經濟的動向;
4、甄別可能影響貿易、金融和社會發展的各種問題;蒐集和發佈相關信息,突顯地區經濟合作機會;
5、通過論壇建立的工作網絡,增進區域內外企業間聯絡;
6、創建和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研究及培訓中心,為商業團體提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7、獨立或合作開展有助於實現論壇宗旨的會議展覽、信息交流、經濟評估、教育培訓、電子商務等各類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類別
1、論壇設正式會員和非正式會員。
發起會員、榮譽會員和基礎會員為正式會員;普通會員為非正式會員。
2、發起會員係指26個發起國按照各國所分配的名額(每個國家2名)派出的、參加論壇所有活動,包括決策過程的前政要、知名人士和非營利機構;
3、榮譽會員係指為論壇的創建和發展作出重要和實質性貢獻的個人、企業和組織;榮譽會員不超過10名;
4、基礎會員係指參加論壇所有活動包括決策過程、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5、普通會員係指以出席、觀摩論壇年會以及其他活動為目的、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第八條會員條件
1、有加入論壇的意願;
2、同意遵守論壇章程;
3、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願意履行論壇會員義務。
第九條加入程序
申請人按照論壇規定的程序,提交書面申請,由論壇有關機構審核批准。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論壇會員大會發言權、表決權以及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論壇年會及其他活動議題的建議權;
3、參加論壇年會;
4、與政府、商界及學術界領袖優先進行直接交流;
5、獲得論壇提供的信息,並經授權,優先使用論壇網站的經濟信息數據庫;
6、通過論壇建立的工作網絡尋求商機;
7、就“企業診斷”尋求論壇幫助;
8、委託論壇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9、委託論壇就其商業拓展計劃進行市場分析和法律諮詢;
10、委託論壇推薦或培訓人才;
11、優先享有論壇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12、經授權享有“博鰲亞洲論壇會員”的冠名權;
13.得到具有國際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提交的年度審計報告;
14、享有博鰲水城給予論壇的各種優惠待遇;
15、享有論壇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二)普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論壇年會;
2、獲得論壇提供的信息,並經授權,使用論壇網站的經濟信息數據庫;
3、通過論壇建立的工作網絡尋求商機;
4、優先參加論壇舉辦的有關商務活動;
5、委託論壇推薦或培訓人才;
6、享有博鰲水城給予論壇的部分優惠待遇;
7、享有論壇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並執行論壇決議;
2、遵守論壇章程及有關規定;
3、按時參加會員大會及論壇相關活動;
4、保護論壇合法利益;
5、依據論壇有關規定交納會員費;
6、向論壇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信息;
7、論壇理事會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會員決定退出論壇時,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論壇秘書長。
會員退會後,論壇將按有關規定退還會員所交納的費用。
第十三條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有違法行為、或與論壇失去聯絡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但應事前通知該會員,該會員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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