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幾天工夫,力拓“間諜門”風波似有燎原之勢。
先是力拓駐上海辦事處胡士泰等4名員工被拘,緊接著,首鋼、寶鋼、濟鋼甚至中國鋼鐵協會的有關人員,如“多米諾骨牌”般捲入其中。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靳高風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力拓“間諜門”事件,實際上就是外資企業的駐華機構通過商業賄賂手段,獲取鋼鐵企業包括其下游企業的成本、利潤、需求等商業秘密,從而嚴重侵害我國的經濟安全。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李希慧認為,只有以法律手段維護公平,使所有的公司包括外資企業都不敢行賄,即使以外國官員為賄賂對象也被禁止,市場公平競爭才可能得到完整的保護。
跨國公司頻登中國商賄榜
IBM案、西門子案、沃爾瑪案……再到如今的“力拓案”,近年來,跨國公司輪番登上了中國商業賄賂的榜單。
據南開大學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半數以上接受調查的公司表示,為開拓市場,曾有過商業賄賂行為。國內民間經濟分析機構安邦集團公佈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跨國企業在華行賄事件一直呈上升趨勢,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了50萬件腐敗事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
“商業賄賂對社會公平、公正秩序和規則的腐蝕、衝擊,危害極大,更可怕的是,通過商業賄賂,這些外資企業掌握了我國的秘密。”靳高風説,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比如鋼鐵、能源等一些涉及國家命脈的行業,一旦被外企控制,國家安全就受到嚴重威脅。
據介紹,目前,竊取國家秘密的一般通過兩種途徑,一種是通過向大型企業的高管或者政府要員進行商業賄賂,如力拓“間諜門”案;一種是通過商業賄賂,提前獲悉中國有關行業的情況、政策,進而影響國家對這個行業的立法、決策,如商務部郭京毅案。
多頭管理致打擊涉外賄賂不力
專家分析説,跨國公司屢屢在中國上演“行賄門”,與我國缺乏一部專門的涉外反商業賄賂法有關。
據了解,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97年修訂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門法中的零散條文中,均包含關於商業賄賂的規定。
李希慧介紹説,我國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而沒有明文規定涉外行賄罪。
按照刑法第6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按照現有刑法的規定,力拓‘間諜門’一案我國當然具有管轄權。之所以多年來,對涉外反商業賄賂一直打擊不力,主要是執法環節存在一定的問題。”李希慧告訴記者,比如在管轄權上,檢察、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都有調查權。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由檢察機關查處,涉及公司企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處罰,這種多頭管理往往導致管理存在著疏漏。
此外,在保護國家秘密方面,保守國家秘密法也沒有明確規定支柱性企業乃至相關行業的秘密如何界定。“這直接導致外資企業通過商業賄賂等不法手段獲取企業商業秘密時有恃無恐。”靳高風説。
宜早制定涉外反商業賄賂法
“目前,我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過於分散,導致我國反商業賄賂力度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李希慧建議,針對如何有效打擊涉外商業賄賂行為在我國蔓延,有關部門應儘早制定一部專門的涉外反商業賄賂法。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的到來,當前,通過商業賄賂竊取國家秘密的案件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靳高風告訴記者,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建議在立法的過程中,能夠明確界定支柱性企業乃至相關行業的有關秘密。
靳高風同時建議,為切實把國家經濟安全落到實處,可以考慮成立國家經濟安全檢查局。主要職責為對外資、外國商品的進入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涉及國民經濟命脈的金融、物流、軍工、能源、電信等産業的外資投資和並購項目有效進行國家安全審查。(記者 徐偉 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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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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