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蕾
據古巴方面的統計,截至2003年,美國長達40多年的經濟封鎖給古巴造成的損失累計超過793億美元。
美國對古巴實行經濟封鎖的措施主要有:
———1992年制定“托裏切利法”,禁止美國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與古巴進行貿易,規定第三國船隻停靠古巴港口後必須等待6個月以上方可停靠美國港口等;
———1996年3月制定“赫爾姆斯—伯頓法”,禁止同古巴進行貿易的官員、企業家及其家屬進入美國;那些曾經被古巴政府沒收財産的美國公司可以向買賣這些財産的任何外國公司在美國法庭提出3倍的賠償要求等;
———古巴不能在與外界的商業貿易中使用美元;
———禁止美國公民前往古巴旅遊,對於違禁者給予最高入獄10年的懲處;
———禁止居住在美國的古巴裔居民向在古巴的家人匯款或者郵寄包裹;古巴裔居民回古巴探親的時間由原來的一年一次改為3年一次,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4天。
《人民日報》 (2004年10月30日 第三版)
責編: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