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象徵紐約世貿中心雙塔的兩根藍色激光柱從美國紐約曼哈頓世貿中心遺址附近照向空中,以紀念“9 11”事件六週年。新華社記者 侯俊 攝
美國早就制定恐怖主義黑名單,是家喻戶曉的事。一旦上了這類名單,輕則蒙受制裁,重則遭到滅頂之災。而“移出名單”則成了美國迫使對手改弦更張的大籌碼。近年來,恐怖主義黑名單頻繁出現于各類媒體,而人們有所不知的是,黑名單並非只有一份,美國在對不同國家、組織以及個人進行恐怖主義指控時,依據的名單是不一樣的,採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樣的,分門別類,各有所用。
哪些是“恐怖分子”、“恐怖實體”
美國攥著六份恐怖主義黑名單。
名單一:“恐怖主義的國家支持者”。在恐怖主義黑名單中,這是最引人注目、影響最大的,它是根據美國《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六條的規定,由國會授權國務卿制定,其標準就是“向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反復提供支持”。從1979年啟動以來,名單基本穩定,其間只有兩個國家有變動。一個是南也門,1990年因為和北也門合併,這一國家不復存在。另一個就是伊拉克,1982年因為兩伊戰爭中與美國合作,被從名單中移出,1990年入侵科威特後又被加入,2003年因為薩達姆政權被推翻,被解除與恐怖主義相關的一切制裁。到2004年,“恐怖主義的國家支持者”就只剩了六個:古巴、伊朗、利比亞、敘利亞、蘇丹和朝鮮。
名單二:“特別認定的恐怖主義分子”。它産生的法律依據是《緊急國際經濟權力法》,1995年1月25日由時任總統克林頓頒發行政令而啟動。與上一個名單不同,這一名單針對的不是國家,而是個人以及實體,“入選”的“標準”是威脅中東和平進程。黎巴嫩真主黨遊擊隊的幾個主要領導人包括總書記納斯魯拉、最高精神領袖法德拉拉和巴勒斯坦哈馬斯已故精神領袖亞辛等,都是這一名單中的重量級人物。2007年8月15日《華盛頓郵報》的一篇文章透露,美國政府準備將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列入恐怖主義黑名單,也是指的這一名單。
名單三:“外國恐怖主義組織”。這是1997年10月美國國務院公佈的。“入選”“標準”有三:是外國組織,從事恐怖活動,其恐怖活動威脅到美國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國國家安全。最初被列入這一名單的組織有30個,黎巴嫩的真主黨遊擊隊和巴勒斯坦的哈馬斯、傑哈德等都名列其中。9.11事件之後,這一名單上的組織有所增加。2004年4月,10個組織被新列入,其中包括了在我國新疆製造恐怖活動的“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
名單四:“特別認定的全球恐怖主義分子”。2001年9月23日,針對9.11恐怖襲擊後的新形勢,布什總統發佈行政命令,宣佈凍結一系列恐怖分子以及支持這些恐怖分子的個人和實體的財産,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這一名單。這一名單的法律依據和第二個名單一樣,都是《緊急國際經濟權力法》。目前,這一名單包括的個人以及實體有300多個,其中,與“基地”組織有關的個人以及實體居多。
名單五:“特別認定以及應受到財産凍結的個人”。反恐戰爭以來,為方便起見,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産管理辦公室將以上四個恐怖主義黑名單合併,形成一個總名單(名單五),即“特別認定以及應受到財産凍結的個人”名單。顯然,這一名單只是財政部為了執法的方便而做的文件集成,並稍有增添。之所以説稍有增添,是因為在這個名單中,還包括了因為毒品問題以及其他問題遭受制裁的個人以及實體。制裁項目多達14項。
名單六:“應驅除的恐怖分子”。它是根據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第411條制定的。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國務卿應與大法官協商、或者應大法官之請,認定恐怖主義組織。其目的是加強移民管理,防範恐怖分子進入或滯留美國。凡是與名單中的恐怖主義組織有牽連的個人,都不得進入美國。如果此人已在美國,也應被驅逐出境。由於此名單是加強移民管理,與經濟制裁無關,因此與上述幾個名單不同,這一名單不由財政部外國資産管理辦公室管理,而是由國務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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