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首頁|搜視|直播|點播|新聞|體育|娛樂|經濟|房産|家居|論壇| 訪談|博客|星播客|網尚文摘

首頁 > 新聞頻道 > 台灣新聞 > 正文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聯合報:機要費列機密,陳水扁只是做無謂掙扎

 

CCTV.com  2007年09月14日 09:26  來源:  

   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國務機要費”案今日開庭,將處理陳水扁主張相關證據列為“永久機密”的問題。

  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陳水扁阻撓“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判,已到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最新舉動是將全案證據包括發票、支出憑證等,以及全部筆錄,統統核定為絕對機密,且要求永久保密。其用意顯在欲使本案就此無法繼續審理下去,但這只是無謂的掙扎罷了。

  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雖創設了所謂“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但通篇解釋亦確認法院審判本案並未違憲,且縱然案件中涉及“總統”核定的“國家機密”亦非不能審理,只是須注意維護“國家”利益罷了。解釋文還説,就已提出的資料,“總統”雖可補核定為機密,但已完成的審理程序不受影響,只是補核定後的審理程序注意保密即可。因此,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弊案已取得的資料,不論是檢方舉證或法院調取者,依大法官解釋皆屬合法;陳水扁再怎麼補核定,亦已無法改變相關資料得為審判基礎的事實,遑論企圖藉此阻止審判。

  陳水扁將檢察官查到的證據,包括被告吳淑珍等據以申報“國務機要費”的他人發票以及相關筆錄,全部都核定為絕對機密,且要求永久保密;這分明已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核定機密不得掩飾行政過失和違法事實,而連扣案發票也要求列為絕對機密,更暴露其阻止審判的用意。審理法官根本不必受其拘束,陳水扁的行為只是自取其辱而已。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陳水扁的作為自有衡量;若任由陳水扁得逞,使本案證據資料永久保密,則甚至在陳水扁任期屆滿後,仍將因證據資料無法使用,而使其貪腐行為不受追訴,這當然絕非司法正義所能接受的結果。

  社論指出,陳水扁用盡心機,玩弄司法。從弊案在檢察官偵查之初,宣稱“尊重司法”;到起訴後揚言“(吳淑珍)一審有罪就下臺”;再到審理時不斷阻撓,一方面吳淑珍連續稱病不出庭十余次,一方面發動釋憲企圖將審判打為違憲;眼見圖謀紛紛落空,情況愈來愈不利,其畏懼審判的心情愈發暴露出來。於是,陳水扁開始攻擊法官,宣稱司法官多數偏藍云云;接著,陳水扁又以此為由,推翻了“一審有罪就下臺”的公開承諾。如今,陳水扁甚至公然以“總統”公權力,企圖永久封存證據,掩飾自己的犯罪,其罪犯心理無待深論。

  社論表示,陳水扁這一連串掩飾犯罪、阻止審判的行為,最惡劣的部分當屬誣衊全體法官“七八成偏藍”。這是為了一己之私,不惜毀棄全體法官的信譽。法官和任何國民一樣,都有其個人的政治立場;而“國家”憲法和法律要求法官者,並非不能有個人的政治立場,而是審判不受個人政治立場的影響;至於其審判是否偏頗,則一切以判決內容接受社會公評。如今,“國務機要費”弊案審理未結,陳水扁之所以一再攻訐法官,是因其“國務機要費”案可謂罪證確鑿,他本人心知肚明,在用盡方法而不能阻止審判後,竟採攻訐法官轉移焦點的烏賊戰術。

  此處,不妨回憶一段往事。在陳水扁發表攻訐法官言論後,“新聞局長”謝志偉逢迎應和而謂:辦政治案件的司法官應上網公佈黨籍云云。乃有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投書報紙指出:一九九八年檢察官劉承武為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水扁站臺,因違反檢察中立遭記過兩次。劉檢察官曾答辯,他原先只是站在台下,而競選晚會主持人謝志偉發現他,遂公開宣佈他上臺講話,他才上臺。依林法官指出的此段往事,當年的陳水扁和謝志偉都要求或接受司法官在政治場合為其背書,又何嘗顧及司法官該不該染上顏色?

  當年陳水扁為取得政治利益而將司法官染色,如今陳水扁為了脫罪又將司法官染色;誰才是台灣司法的罪人,實在是再明白不過的事了! 

責編:韋梁春

1/1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