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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判決書稱特別費是實質補貼 從宋朝就有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5日 10:14 來源:

    臺海網8月15日快訊 馬英九獲判無罪,關鍵在合議庭對以領據核銷半數的首長特別費採“實質補貼説”。合議庭從宋朝就有特別費制度的歷史沿革、臺“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特別費核銷的演變等面向,為特別費的性質定調。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合議庭認為,特別費制度立意在補貼首長因公支出薪資的不足,並考慮到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制度失去彈性形同虛設,因而改採半數須檢具發票等核銷,半數則以領據核銷即可。

    特別費制度 宋朝即有

    據此,合議庭認為,以領據核銷的半數,首長無須記帳、決算,廣泛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銷,即完成因公支用事實,合法完成核銷,預算執行完畢,沒有剩餘款問題,也不問實際支出情形。

    判決書指出,中國早自宋朝就有特別費制度,分兩種性質,一是首長的特別津貼,另一是官署的特別辦公費。民國以來,也存在特別費制度,但國民黨政府遷臺後,因經費拮據,只有五院院長才有特別費,其他機關首長都取消,直到1952年才重新建制,擴及各部會首長。

    “法務部”見解 有其道理

    合議庭認為,國民黨政府恢復特別費後,從“行政院”于1952年的説明,及監察院1967年的糾正內容,都可知特別費是為避免由首長個人墊付因公支出的飲宴招待費用,補首長薪水的不足。

    另從1967年“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將特別費法制化,“行政院”遲了四十年,直到今年才擬定相關支給條例來看,合議庭認為,“政院”的目的也在維持對首長的“實質補貼”,“法務部”去年提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見解,有其道理。

責編: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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