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惹怒游泳中心 羅雪娟步田亮後塵被開除?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05日 15:34 來源:
新聞晨報消息:現役中國游泳運動員中唯一的一名奧運冠軍羅雪娟,約兩個月前回到了浙江省隊進行訓練。這一消息在“雪藏”了兩個月後,因一份全國游泳錦標賽暨亞運會選拔賽的報名名單而大白于天下。於是,有關“羅雪娟被下放”、“羅雪娟被開除出國家隊”、乃至“羅雪娟即將退役”的消息四起,成為一大焦點。
9月1日,就在各媒體瘋炒“羅雪娟事件”之時,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攜國家隊總教練張亞東,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尚修堂鄭重宣佈説:“羅雪娟目前仍是國家游泳隊一員,所謂‘開除’,完全屬謠傳。至於 回地方隊調整,主要是我們想讓她換一個訓練環境。準確地説,羅雪娟此次回地方隊訓練,應該算是移地訓練。”
然而,這兩天,晨報記者在採訪全國游泳錦標賽期間,還是聽到了一些有關“是非蛙後”的“是非新聞”。其中,最火爆的無疑是羅雪娟步田亮後塵,在參加商業活動方面,不服相關部門的規定。
不服相關部門規定
今年6月底7月初,也就是羅雪娟回浙江省隊訓練前,國家游泳隊的主贊助商耐克公司(為國家游泳隊提供衣服器械等用品)根據贊助合同的約定,向游泳管理中心提出搞一個活動。作為主要贊助商,耐克公司享受全隊的肖像權,按理説不花一分錢就能挑選運動員參加活動。然而,耐克公司考慮到他們邀請的羅雪娟是奧運冠軍,因此在把活動計劃上交給游泳管理中心時特意註明:邀請羅雪娟,出席活動時只需作為嘉賓,沒有具體要求。同時,還許諾可以給付5萬元的酬勞。此後,在有關方面的努力下,羅雪娟把費用提高到了10萬元。可在簽約時,羅雪娟突然提出費用應達到30萬元。
類似的事件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了。雅典奧運會上,羅雪娟在中國游泳沉淪了多年之後,終於再次為國人帶來了驚喜,奪得了一枚金牌。與此同時,羅雪娟清純的形象也頗受贊助商的青睞,因此有多家企業邀請羅雪娟拍廣告,出任形象代言人。但最後羅雪娟只接拍了一個洗髮水的廣告。據説,有些合同沒能簽下來,跟羅雪娟對代言費用不滿,有著很大的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彙編》的規定,運動員商業性廣告收入的分配應兼顧各方面利益,使中心與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體現,原則上應當按照運動員個人50%、教練員和其他有功人員15%、全國單項體育協會項目發展基金15%、運動員輸送單位20%的比例進行分配。因此,運動員接拍廣告,出任形象代言,通常情況下並非所有的費用都能進自己的口袋。
商業價值該如何分配
2005年初,游泳管理中心做出了將奧運跳水冠軍田亮開除出國家隊,調整回陜西隊的處罰決定。游泳管理中心之所以對田亮做出如此嚴厲的處罰,是因為田亮過多地參加商業活動,其中一些活動並沒有徵得游泳管理中心的同意。這也就意味著,田亮的一些商業活動收入,並沒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不管是尚未完全明朗的“羅雪娟事件”,還是沸沸颺颺的“田亮事件”,都向人們提出了一個問題,運動員的商業價值,到底應該如何分配。
也許,在田亮們看來,商家找到他們拍廣告,出任形象代言,是看中了他們本人的市場價值,因此所有的收益,理應以他們自己的意願進行分配。但是,他們都忘記了最為重要的一點,如果沒有國家花費那麼多人力、物力、財力去培養他們,就不會有奧運冠軍田亮們。也就是説,從某種角度完全可以將國家(或者代表國家的體育管理部門)的身份定位為投資者。既然是投資者,就有權擁有投資的産品(運動員)的某種意義上的所有權,同時也擁有該産品所帶來的其他收益的索取權。從這層關係看,當一名運動員出了成績,有了名氣之後,理應將自己的一部分所得,以某種方式反饋給國家,作為對國家對自己培養的某種回報,這應該是現行中國體育培養體制的必然産物。
如果我們的奧運冠軍們想不通這一點,那麼他們必然還會受到“遊戲規則”的處罰,“田亮事件”依舊可能會在中國體育界續寫。
[事件回放]
●2006年8月底,全國游泳錦標賽暨亞運會選拔賽名單公佈,羅雪娟的名字意外地沒有出現在國家隊名單中,而是隨同浙江省隊參加比賽。關於她因犯錯被下放浙江省隊訓練已經兩個月的消息逐漸流傳開來。
●面對傳言,中國游泳隊總教練張亞東避而不答,"還有記者打電話跟我説,她手裏有五個版本的羅雪娟回省隊的説法呢。羅雪娟為什麼回省隊,這個原因,我不願意向媒體公開。"
●在全國游泳錦標賽開賽第一天,游泳中心便召開"辟謠"新聞發佈會,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與游泳隊總教練張亞東在會上宣佈,羅雪娟目前仍是國家游泳隊一員,所謂的"開除",完全屬於謠傳,"她回地方隊訓練,準確地講是移地訓練。根本不像外界説的那樣,有很多種版本,那些都是胡亂猜測。"
●9月1日晚,羅雪娟在全國游泳錦標賽首日比賽中,以1分9秒14的成績獲得了女子100米蛙泳的亞軍,但能否參加多哈亞運會仍是未知數。 甘慧
責編:賈文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