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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黃金周]國慶加班 4天需付三倍工資

CCTV.com  2009年10月04日 01: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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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午夜新聞):今年“十一黃金周”是“史上最長”的8天長假。可是難免有人享受不到長假的空閒,而必須繼續加班,而在這8天裏,如果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有四天需要支付3倍標準的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今年10月1日、2日、3日為國慶法定節假日,10月3日即是週六公休日又是中秋節,這兩天假期分別調至10月5日和10月6日。

  所以依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能以補休的方式抵償支付加班工資;在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必須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以今年“十一”的8天假日為例:如果一名企業職工的月工資基數為2000元,那麼他的日加班工資基數就是:月平均工資2000(元)每個月的平均工作日21.75(天)=91.95(元)。如果企業安排該職工在10月1日、2日、3日、6號這幾天加班,除了正常支付當月工資以外,企業還應該每天額外支付給這名職工91.95元*3倍=275.85元加班費。而在其他4天安排加班的,如果不能補休,則應按日平均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費。

  關於工資基數的確定,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一期間各地市民如果有勞動保障方面的具體問題,可以撥打各地勞動保障政策諮詢電話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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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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