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台州9月11日電(記者 柴燕菲 通訊員 王先富)9月11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台州學院一名大學生無故被殺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炳汝因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死刑;其餘3名被告人徐偉、林偉偉、舒情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三年、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仙國犯尋釁滋事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法院同時判決5名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7萬元,並互負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在2008年下半年的幾個晚上,被告人陳炳汝、徐偉、林偉偉、舒情4人為了找人滋事,尋找刺激,先後5次酒後開車到浙江省台州市平橋小區、台州電大、開發區東海大道附近,無故對5名過路不識男子拳打腳踢,從中取樂。2009年3月11日夜,陳炳汝酒後從溫嶺到椒江,糾集了徐偉、林偉偉、舒情、王仙國,駕車到平橋小區、台州電大附近,意在找外地人或大學生滋事取樂。在平橋小區一路邊,陳炳汝下車尋找目標,發現獨自行走的台州學院學生張楊克,便衝上去箍住張楊克,並拔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張楊克的左胸猛刺了下去,導致張楊克心臟主動脈破損,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陳炳汝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張楊克生命的主觀故意,故起訴指控構成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其餘二名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指控構成尋釁滋事罪證據不足。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炳汝持刀所刺之部位為左胸部,該部位係人體要害部位,且陳炳汝明知其捅刺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發生。綜上,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其辯護人就該行為定性所提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陳炳汝欲與被告人徐偉、林偉偉、舒情一起去無故毆打他人而先後發短信,並在上車前明確告知此行之目的,徐偉、林偉偉、舒情在驅車趕往目的地前或當時亦已知曉此行之目的但仍同去。而且,四被告人在案發前曾有多次結夥無故毆打他人之行為。綜合上述事實,被告人徐偉、林偉偉、舒情的同去行為對被告人陳炳汝具有犯意上的加強和行動上的支持,已成立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徐偉、舒情的辯護人關於在被害人張楊克被殺該節事實不能認定有尋釁滋事行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據了解,這5名被告人分別出生於1988年、1989年,均是台州本地人,都是中專文化。陳炳汝父母常年在外地做生意,陳炳汝平日無所事事,愛喝酒,然後在打架鬥毆中尋求發泄和快感。
被害人張楊克被害時年僅19歲,溫州樂清人,是台州學院機電係學生,正在念大二,是家中的獨子。在庭審中,其父母作為原告,提出了要求5名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生活教育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1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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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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