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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中國 輝煌60年】立法:從著眼經濟發展到關注公平正義

 

CCTV.com  2009年08月31日 10: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社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007年6月29日經表決決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四次審議稿)》。 資料來源:新華社

  “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在7個法律部門中,社會法相對較弱。加強社會領域立法,改善民生,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將成為今後立法工作的重點。”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向記者介紹了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

  從無法可依到加強經濟立法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與之一起出臺的還有《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國家的政體、權力機關和審判機關,據此得以明確並依法運轉。新中國法治建設的第一個黃金期由此而來。

  1978年是新中國歷史上令人難忘的一年,我國的法治建設又迎來了春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將立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7部法律。

  那時候,還談不到建立法律體系,主要是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

  六屆全國人大期間,制定的法律越來越多,開始提出法律需要分類,要考慮法律體系的問題。

  此後,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思路越來越清晰。

  七屆全國人大提出加強經濟立法。

  八屆全國人大提出“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八屆全國人大任期結束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

  從提出目標到“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召開,會議第一次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

  根據黨中央的這一要求,九屆全國人大提出在任期內初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目標。

  十屆全國人大明確提出任期內“以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目標、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的立法工作思路。在這五年中,除了行政許可法、物權法、反壟斷法等引人注目的法律外,2007年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密集出臺,使得2007年被稱為“勞動立法年”。

  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十屆全國人大開門立法。在短短1個月的時間裏,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收到19萬餘條意見。這在新中國立法史上實屬罕見。

  承接十屆全國人大的工作成果,十一屆全國人大提出形成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抓緊制定在法律體系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時修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督促有關方面儘快制定和修改與法律相配套的法規,明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為了使正在形成並不斷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科學、統一、和諧”,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首次採用“包裹立法”的方式,對現行法律進行了集中清理,對存在明顯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法律分類進行了處理,修改和廢止了部分法律,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新中國成立60年來,我國立法進程不斷加快。截至2008年3月,我國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規近600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

  “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改革發展的進程相適應,總體上是科學的、統一的、和諧的。”

  從經濟立法為主到社會立法“唱主角”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核心,由7個部門和3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統一的有機整體。

  喬曉陽説:“這個體系是開放的,不是封閉的;是動態的,不是一成不變的;是發展前進的,不是停滯凝固的。加強社會領域立法,改善民生,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將成為今後立法工作的重點。”

  社會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特徵,旨在保護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長期以來,經濟方面的立法佔據了我國立法工作的重點,而和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社會法立法卻相對薄弱,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等專門性法律都缺失。

  針對社會領域立法相對滯後的實際情況,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指導思想和原則中提出,堅持以人為本,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從法律制度上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在立法項目上,把社會領域立法作為立法規劃的重點擺在了突出位置,如制定社會保險法、食品安全法、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精神衛生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法等。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處於各種矛盾多發時期,複雜而又敏感。我們面臨的壓力和挑戰,比較集中地表現在社會領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

  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目的就是要合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利益關係,使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改革成果;同時,在法制的框架內解決各種問題和矛盾,使社會成員既充分享有權利、行使權利,又切實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實現社會和諧。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沈春耀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的《關於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的若干問題》專題講座仲介紹,“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社會領域立法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差距還比較大。”

  沈春耀説,加強社會領域立法,需要作出統籌規劃和安排,著力推進。首先是要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其次是發展社會事業的法律法規。按照統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另外,還要加強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制定住房保障法,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做到住有所居;制定和完善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積極發展公共交通事業等。

  目前,食品安全法已經出臺,作為社會領域標誌性立法的社會保險法,也已列入本屆常委會立法規劃並且已經經過了二次審議。

  相關鏈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這3個層次的法律規範;這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核心,由7個法律部門構成。這裡的法律部門,實際上是指法律規範的分類,就是把所有的法律規範,按照其調整的特定社會關係和調整方法,劃分為若干部門,凡調整同一種社會關係並運用同一類調整方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構成一個法律部門。

  按照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在憲法統帥下,我國法律規範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它們是: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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