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變土地用途管制在引導土地利用佈局方面嚴重受限的局面,我國將實行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以控制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5日在解讀《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時説,1998年起,我國開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
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然而主要局限在土地用途分類及其數量規模基礎上,沒有直接涉及土地空間屬性,因而在引導土地利用佈局方面發揮的作用受到較大局限。
本輪《綱要》因此明確提出實行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主要內容:一是實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即按照分解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逐級落實用地規模和佈局,並對城鎮、工礦、農村居民點等非線性用地劃
定擴展邊界。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和科技手段監管。二是落實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規則,針對不同區域實施差別化的土地利用管理措施。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原則上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必需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對建設用地的控制。
據介紹,上一輪土地規劃落實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針對土地利用規模與結構問題,本輪土地規劃突出空間管制,主要解決土地利用佈局問題。這是對現行“圈內、圈外”規劃管理模式的總結和提升,有利於糾正城鄉建設用地管理“重城輕鄉”現象,將城鎮用地、農村居民點和獨立工礦用地等所有非線性用地都納入管制範圍,切實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外可以建設”局面。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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