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社會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城管"眼神執法"引爭議 專家稱應有執法者的尊嚴

 

CCTV.com  2009年06月18日 14: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城管使用眼神整治法。(資料圖片)

  城管用眼神整治佔道攤 盯視攤販施心理壓力(圖)

  “要讓行政相對人的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這是人們討論城管應該如何執法時,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必須做到的事兒,人們太痛恨“棍棒執法”了。

  6月16日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城管執法大隊對佔道夜市排檔進行整治,他們使用了一種“眼神整治法”讓人們耳目一新:

  “老闆,你這樣出店佔道經營違反了市容管理規定,請你配合一下,把桌子收到店裏去吧。”

  “進去哪有生意做?”

  勸説、宣傳無效。只見50名執法隊員圍站成一圈,雙手背在身後,沉默地注視著食客和坐在一旁的老闆。如此“對峙”了27分鐘後,兩桌食客吃得不是滋味,草草結賬離去,老闆與另兩桌食客又“堅持”了片刻,最終悻悻地收拾起桌椅搬進了店內。

  據悉,同樣的“沉默”戰術被武漢城管廣泛使用。

  “這種執法方式肯定比強制沒收攤販東西文明得多,也是城管被逼無奈的表現,但是利用行政指導、採取強制措施的方式也不能忽視,否則城管行政執法的尊嚴就會受到影響。”6月17日北京大學行政法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城管執法曾一度陷入“迷霧區”,因老百姓痛恨城管“棍棒式”的執法方式,輿論對城管的譴責聲不絕於耳。國家行政學院應松年教授告訴記者,現在很多地方城市執法局的領導都在探索“柔性執法”,盡可能地把“執法”當成“服務”,武漢城管執法的這種方式也是一種探索。

  “我不同意這種執法方式。”姜明安説,城管執法還是應該以行政指導為主,在勸説不成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強制執行,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姜明安解釋,武漢城管整治的是攤販佔道,如果勸説教育不行,就應實施強制性的治安處罰,城管處罰的主要方式是警告和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既然國家賦予了城管執法的職能,城管也應有一點執法者的尊嚴。

  據記者了解,城管執法是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至於屬於城管執法範圍的衛生執法、工商執法、環境執法等,其執法主體和法律依據都沒有改變,只不過通過城管執法局這樣的單位,將其相對集中起來進行執法而已,任何一種執法行為均可在相應的部門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

  “在改進城管執法模式的過程中,最怕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姜明安強調,城管不是“野孩子”,該用行政強制措施時,還是要用,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遇到“賴皮”攤販佔道影響交通,在其不聽勸説的情況下,就應給予行政處罰,維護法律的尊嚴。(陳煜儒)

  相關鏈結:

責編:李秀偉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