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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主任下班調解職工糾紛遇害 法院判定屬工傷

 

CCTV.com  2009年05月14日 04:0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華龍網-重慶晚報  

車間主任調解職工糾紛時遇害 任潔 製圖

  車間主任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地點的“非時非地”調解職工糾紛時遇害,勞動局認為不是工傷,法院根據現行法律延伸理解,認為是為了履職而遇害。昨天,市三中院終審判決認定,該車間主任屬於工傷。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因法律延伸理解而被認定為工傷的判例。

  觀點1

  屬於下班調解私事

  承辦法官介紹,盧華原是重慶市亞東亞集團變壓器有限公司金屬結構件車間主任。2007年10月13日18時左右,該公司職工在涪陵區南門山華仁堂醫藥門市部外,為一部摔壞的手機發生爭執,已經下班的盧主任被職工通知前往調解。

  盧華趕到現場後,勸説機主暫用對方手機、另一方待發工資後賠償機主一部新手機,但機主邀約的朋友來到現場後,堅持要對方當場賠償。盧華擔心事態擴大,聲稱自己是車間主任,這件事已解決好了。哪知,這群人上前毆打盧華,持刀將其砍傷致死。

  事後,涪陵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區勞動局)在去年7月下達決定書,認為盧華是在下班期間去調解同事私人糾紛時,被社會人員砍傷後死亡,不屬於因工死亡。

  觀點2

  屬於履行工作職責

  盧華的家屬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維持認定。盧華的家屬將區勞動局起訴到涪陵區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崗位責任制規定,車間主任有對職工進行思想教育的責任。盧出面解決職工間的糾紛,是履行職責的行為。另外,盧華在業餘時間上街頭調解,是積極工作的表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法院認為盧華在業餘時間到街上為職工調解糾紛,可以理解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遂判決勞動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觀點3

  法律保護積極履職

  區勞動局上訴到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認為,盧華調解的動機在於化解同事矛盾、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案不同於一般工傷案件。盧華積極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僅僅是崗位責任心的問題,而是具有公益性,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和肯定。

  該院最後判決維持原判。

  記者 羅彬 實習生 鮮璐

  通訊員 陳立洋

  非常“正”事兒

  ○孫渝

  盧華的遭遇,算得上“非典型工傷”,非但盧華把調處職工的糾紛當成了分內的事,從涉事員工請他出面的舉動來看,顯然也認為車間主任就該管這等事兒。如此認知,正好與“崗位責任書”對車間主任所設定的某種職責相契合。換句話講,即使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盧華和涉事員工都沒有把“車間主任調處員工之間的糾紛”看作是不該管的閒事。

  儘管我未必贊同將盧華的舉動拔高為“維護公共利益”甚或“見義勇為”,但卻無意否認此舉的良善動機,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動機的萌發,確與“思想教育”之類的工作之責不無淵源。如果這樣的理解沒有錯的話,是否在慣常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便顯得無關緊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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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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