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英鋒
5月10日晚,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在休閒娛樂中心消費時,與1名女服務員發生爭執,該服務員用修腳刀將對方兩人刺傷,其中鎮政府招商辦主任鄧貴大被刺傷喉部,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當地政府高度重視,于當晚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至11日下午3時許,負責該案調查工作的巴東縣公安局一宋姓副局長稱,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此事,不便於透露更多細節。據1名退休幹部稱,雙方爭執可能是因事發前其中1名政府工作人員提出特殊服務的要求。(5月12日《長江商報》)
政府官員在休閒娛樂中心被女服務員刺殺刺傷,與案件相伴的是一條關於被刺官員在案發前曾要求女服務員提供特殊服務遭拒並用錢抽打女服務員頭部的傳聞,這條傳聞讓原本就不光彩的官員之死變得更加恥辱,也給案件的偵查、審判走向、給女服務員鄧某的命運留下很大變數。我們理性地建議:案發地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偵查、提起公訴以及審判過程中,一定要拋開被害人是官員這一特殊因素,主動積極查實各種與案件有關的傳聞,全面收集、應用案件證據,不能只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證據,而忽視或遺漏了犯罪嫌疑人的減罪證據。
有關部門要查明:被刺官員是否對女服務員實施過暴力、脅迫行為。如果被刺官員曾對女服務員施加過意在達成“特殊服務”目的的語言威脅、恫嚇或肢體暴力,那麼被刺官員就涉嫌強姦罪,女服務員憤而刺傷刺死官員屬於正當防衛中的防衛過當,這種行為與殺人罪或傷害罪是有本質區別的,量刑也有很大差異。
即便被刺官員的表現沒有涉嫌強姦罪,如果他們曾用語言或動作侮辱過女服務員,那麼,這些官員本身也是存有過錯的,而這種引起犯罪嫌疑人情緒失控的過錯也是犯罪嫌疑人減輕或從輕處罰的一個重要情節,因此,對這一點,有關部門也應認真進行甄別。
誠然,我們嫌惡那些在娛樂場所“瀟灑”的官員,即便他們受傷甚至殞命,我們也嫌惡他們,因為對他們的嫌惡,我們對持刀刺人的女服務員也有了些許的同情,但是我們所提的關於注重收集考量女服務員刺官案的減罪證據的建議卻與同情無關,這個建議不是盲目的、胡亂的,而是完全符合情理和法理,希望巴東縣的有關部門能夠接受我們的建議,在辦理女服務員刺官案中,不縱不枉,既要嚴厲打擊犯罪,又不能罰過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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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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