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文生
“你今年多大了?”
“很大。”
“你幾歲了?”
“不曉得。”
“你曉得你生了小孩嗎?”
“嗯。”
“你的小孩呢?”
“不曉得”
……
16歲的唐愉(化名)呆呆地坐在記者面前,擺弄著自己的手指,顯然對自己14歲時被父親“許配”給一位40多歲的男子、生下小孩卻在將近7個月時(今年2月15日下午)夭折的情況,沒有什麼印象。
“她是個傻子,有精神疾病,經過鑒定了的,沒得辦法了。”嘆息聲中,唐愉的外祖父張義仁説。
這個正值花季卻命途多舛的未成年少女的境遇,成為當地輿論關注的焦點。這件事暴露出的監護制度的缺失,吸引著人們從更宏觀的視角反思如何杜絕類似悲劇再現。
網友的帖子一語中的:我們對孩子的父母總是給予善意的信任,但是,並不是每個父母都真正做到了自己的本分,“是建立對父母監護行為的監督體系的時候了”。
16歲精神病少女生下男嬰
家住重慶市北碚區的張義仁講述了唐愉的不幸經歷:唐愉本住在重慶市合川區某鎮(為保護未成年人,隱去真實地址——編者注)。1993年2月,自己的女兒張均和女婿唐慶榮生下了唐愉。剛出生時,唐愉很乖巧。
1997年5月,也就是唐愉4歲時,父母協議離婚,唐愉被判給父親撫養。但唐因長期在外打工,小唐愉常年跟隨年邁的爺爺一起生活。2004年,小唐愉的爺爺去世,不知什麼原因,此後不久,她就顯得精神不正常,發起“瘋”來滿山亂跑,還不停地叫罵。
張義仁多次帶著外孫女前往重慶看病。2007年2月,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鑒定唐愉為精神發育遲滯伴隨精神障礙,並伴有兒童精神分裂症。因治療費用高昂、週期較長,張義仁不得不將外孫女帶回自己家。偶爾,唐慶榮也會接唐愉回家。
張義仁説,唐愉14歲那年,也就是2007年11月的一天,唐慶榮説要帶走唐愉,並破天荒地給了他400元:“你們二老照顧唐愉辛苦了,這算是對你們的感謝。”
此後,張義仁夫婦很長時間都沒見著外孫女。詢問唐慶榮唐愉去哪了,對方也吞吞吐吐沒説出個究竟。
直到去年大年三十,鄉鄰李某不經意的一句話讓張義仁驚怒不已:唐愉已經到重慶市合川區草街鎮“給人家做了老婆啦!”“天吶,這怎麼可能呢?”張義仁不敢相信。
又急又氣的張義仁來不及準備年夜飯,當即乘渡船趕往嘉陵江對岸的草街鎮打聽究竟。很快,他在譚進知家中找到了唐愉——譚是個40多歲的農民,靠打零工為生。
此刻,他得悉的另一個情況更是有如晴天霹靂:唐愉已在去年6月27日,為譚家生下一名男嬰。這時,唐愉才16歲。
病女“寄養”,生父收錢
張義仁隨後得知,唐慶榮將女兒交給譚進知,還曾在譚處拿了錢。
“你收了別人的錢,那就是賣!”張義仁怒不可遏。“當時,唐愉才14歲,生孩子時16歲,如今也才17歲,哪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自己的親生女兒,十四五歲的娃,又有精神疾病,你把她賣了,一個親生父親怎麼能這麼做啊?”張義仁憤怒地質問。
而在唐慶榮看來,這事根本就不像別人説的那樣是什麼買賣,“犯法的事我不做,所有的事都是譚進知家提出來的。”
唐説,自己離婚後認識的女友與譚進知的母親是堂姐妹。“她們説可以先送唐愉去她們家養著。等到了法定年齡,就和譚進知辦結婚手續。”唐慶榮稱,自己考慮到常年在外,這也不失為一個照顧女兒的好辦法,就答應了。
唐承認,自己從譚家拿了錢,他辯解説:“1萬元是他們給的‘辛苦費’。女兒懷孕生娃兒的事,我事先一點都不知道。知道後我也氣得不行。譚進知的母親在唐愉生子後還懷疑過這孩子是不是譚家的血脈。我氣不過,就謊稱唐愉生的孩子是黑戶要被罰款,就找譚家要了4000元。”
譚進知也極力聲稱自己是受害者。他説,唐愉到自己家是通過一名姓譚的媒人聯絡的。“她當時説唐愉有18歲了,開始我並不知道唐愉有精神病。我的父母均已80歲高齡,我想找個媳婦過日子。經介紹認識唐慶榮後,他説要1萬元才肯交人。”
他説,2007年11月15日,自己交給唐慶榮1萬元,並沒有明確到底是什麼錢。
一張“收條”上寫著:“今收到譚進知人民幣陸千(6000)元正。”另一張“收條”上寫著:“今借到譚進知人民幣肆千(4000)元正。”
而今,張義仁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更換唐愉的監護權,但尚未開庭審理,當地已為唐愉辦理低保,每月60元。
當地派出所負責人表示,正對此事展開調查,由於涉及未成年人的隱私,不便透露更多細節。
監護需要另一雙眼睛監督
我國的監護制度,主要採取了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的制度設計。未成年人監護過分倚重親屬,公權力介入有限的問題多年來受到學界的高度關注。
唐愉的遭遇堪稱典型案例,引起人們反思: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發育健全,對監護失位無能為力,是否需要建立對監護行為的監督機制?如何才能實施有效的外部監督,以避免“問題家長”的不當監護行為給孩子帶來身心創傷?對監護的監督是否需要引入公權力?
“在監護問題上,多一雙眼睛是有益的。”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主要研究婚姻家庭法的李俊表示,監護需要引入外部力量的監督,以儘量避免出現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他説,引入這種監督需要把握好度。“從另一方面看,中國的父母往往對孩子有操不完的心,出於過高期望或教育方式不當而偶爾出現的打罵行為,不宜上綱上線,否則就會矯枉過正。”
在他看來,要實現對監護行為的適當監督,需要有限制地引入公權。
李俊建議,引入對監護行為的監督可以嘗試一些具體的做法,比如,建立目擊者報告制度,任何人發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犯被監護人的利益都可以向相關部門或法院報告,舉報屬實可予獎勵,獎勵經費由監護人承擔,接獲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要實現對監護的監督,首先是要在立法層面上努力,實現法規的配套,從制度設計上回答如何設立監護監督人,以及監護監督人如何行使監督權等問題,從而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我國對監護人濫用監護權缺少外部制約,以至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狀況。
基於繼父繼母虐待行為相對普遍的現狀,有人提議,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時,由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充當“監護監督人”,以免未成年人在新家庭中遭受歧視。李俊則認為,該提議並不必要。“根據我國法律,離異的雙方都享有監護權,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共同監護。因此,作為監護人的離異一方,儘管沒有和子女共同生活,但其監護人的資格並未喪失,又怎麼能扮演好‘監護監督人’的角色呢?”
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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