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開發商在公眾中的形象不好,這一點,連開發商自己也不否認,不過他們常歸咎於高房價。其實,開發商形象不佳,房價高只是原因之一,開發商眾多不端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開發商的形象。比如暴力拆遷致人死傷,比如住房面積打折扣、住房質量得不到保證等。還有一個突出的案例就是開發商在已出售的小區內私自建設,侵犯業主權利。在剛剛結束的“兩會”上,徐世友等10名全國人大代表向大會的一份建議中指出,開發商在已出售的小區內違法、違規建設商品房的事情,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有時還會導致一些群體性事件,有關部門應嚴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發放。(3月26日《中國經濟時報》)
這樣的案例的確見得不少。2008年,鄭州宏都花園小區內,因為開發商要建一棟27層的住宅樓,小區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産生了糾紛。開發商稱他們的行為得到了規劃局的許可,但是,規劃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卻已過期。媒體報道,開發商利用失效的規劃許可證蓋樓的事情,在鄭州市屢屢發生。河南省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監事祁慶元在兩年時間裏,收集到了30多起關於開發商侵佔綠地建停車場或高樓的個案;開發商也表示:“圈內都是這麼幹的。”
任何一個項目開始施工建設,必須有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合法的憑證,然而這合法性的保證,是依賴於完善的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規定,施工許可證必須建立在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合法證件的基礎上,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就等於失去了合法性,在沒有合法性證件的基礎上獲得施工許可,是有關部門執法不嚴。
業主要知道房産商新建項目是否符合規劃,必須知道規劃是什麼,這就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工程規劃要公開,二是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發放要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可是,在實踐中,卻出現這樣的法律空子──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同一天頒發。因為同一天也有時間上的先後,這樣做似乎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有一種後果就會出現:當業主發現施工不符合規劃、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開發商已開始施工了,這必然增加業主維權的難度。
正是因為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因為有關部門執法不力,讓一些開發商有可乘之機,製造了許多侵權事件,也製造了許多糾紛,縱容了一些不法開發商為惡,侵犯業主權利。正因為如此,徐世友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增加一些內容,比如,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必須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不能同一天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不能以作廢收回和收回入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作為依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等等。
這些建議,應該説是擊中了一些不法開發商侵權行為的要害,如果能夠採納,對於完善法律規定,保護業主利益,規範建築施工秩序,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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