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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5月1日生效 專家釋疑有關問題

 

CCTV.com  2008年04月10日 10:41  來源:市場報  

  政策法規:勞動法|勞動合同|就業促進法|帶薪假|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一些企業為規避履行應盡義務而紛紛採取辭退員工之後再與他們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做法,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相關負責人告誡企業,這種做法是盲目的。從下月起生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將為共同當事人,即雙方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即使改成勞務派遣,也並不能減少企業的相應義務。而在産生勞動糾紛時,用工單位也不能把責任都推給勞務派遣單位。”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時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的福利待遇;進行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5月1日即將生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將為共同當事人,即雙方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企業為了規避義務,而把職工的勞動關係轉為勞務派遣的現象有一定的盲目性。

  此外,負責人還強調,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強行與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雙倍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代麗麗)

責編:居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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