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聲稱業主拖欠費用,竟然停水斷電,致使六旬老人提桶爬樓向鄰居借水。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該起案例。法院認為,物管公司只可以代收水、電費用,沒有停水斷電的權利,所以應當立即停止停水斷電行為。
去年9月2日,家住中山市某花園小區的關某下班一進家門,就發現家裏水、電均停了,自家的水錶也被拆除,墻上電線被剪斷。他找到物管公司,物管公司承認停水斷電係其所為,理由是“對有拖欠費用的業主進行停水停電”。“理論”未果,去年10月,關某將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審理該案後,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以拆除水錶、切斷電源的極端方式停止原告住房的生活用水及用電供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物管公司只可以代收水電費用,但沒有停水斷電的權利,依此判決物管公司停止侵害,恢復原告的水、電供應。法院判決後,物管公司自動履行了上述判決。(王鋒 柳淩)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