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群租、禁鳴、銀行長隊、防沉迷,仍是上海的民生關注問題。就群租而言,上海市房地局提供的一份最新資料顯示,截至去年年底,上海共整治“群租”約6000戶,但仍然有超過4000戶群租人員。去年,上海市房地局曾下發增補後的《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不僅對人均承租面積標準等內容提出
了具體要求,而且還明確規定民房出租,一間房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居住。即使單位承租用於員工宿捨得,也應該符合這些標準。
禁止群租確實有可能消除某些安全隱患,也體現了管理者為安全著想的良苦用心,然而,問題在於,這種未做週密調查與嚴格論證的粗放式辦法,不太可能起到很大的效果——群租仍是上海“爛尾”問題之一即説明了這一點。
我國法律雖然未對居住權作出詳細規定,但是公民如何居住亦即選擇何種居住方式,應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政府部門不宜強行干預。而且從我國有關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來看,公民選擇獨居或者與他人合租以及與誰合租,都屬於個人隱私範疇,行政權力若強行進入,未免有侵犯公民隱私之嫌。從另一方面來説,群租能給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打拼的人們帶來諸多好處,比如降低生活成本、擴大交際範圍等。實際上,群租方式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據上海市社區職務中心對近40000名白領的問卷訪問,85%的人能夠接受與比較談得來的異性同事、朋友合租。這種現實表明,群租現象的存在具有合理的社會基礎。
當然,隨著群租現象的日益普遍,一些社會問題有可能隨之産生,比如消防、治安隱患等。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這些問題並非群租現象本身自帶,有關部門不能因噎廢食,一禁了之。上海市房地局顯然清楚地認識到了群租造成的社會問題,也希望在治理群租現象上有所作為。但是,為了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採取一味禁堵的做法,卻顯然不是治理的最恰當方式。若想有效治理群租現象,不妨變“堵”為“疏”,加強管理,規範房屋租賃市場。這樣做雖然比“快刀斬亂麻”式的禁止群租來得艱苦繁瑣得多,不過當是更為有效的治理之策。(肖國忠)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