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過完元宵節,許多農民工帶著新年的憧憬踏上外出務工的征途。外出務工,住宿是一大問題。是自己租房,還是用人單位負責安排?能否告別簡易工棚和大通鋪,住進條件稍好一些的宿舍……為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切實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誰用工、誰負責”
用工單位負責農民工住宿
【案例】小趙是某太陽能熱水器專賣店的裝修工,招工時老闆承諾包吃包住,可一晃半年過去了還沒安排住宿,掙的工資一大半都花在了租房上,讓他承受不住。於是小趙找到專賣店老闆,要求安排住宿,老闆卻説:“住宿是你自己的事,別來找我。”小趙有權利要求專賣店老闆給他安排住宿嗎?
【解答】以前,國家對用人單位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一直沒有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對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責任意識不強。為此,《意見》明確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工單位應當為招用的農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標準和基本衛生條件的居住場所;如果用工單位不提供居住場所、由農民工自行安排的,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租金補助,並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多渠道提供房源
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
【案例】曾某是一私人食品加工作坊的包裝工,之前和工友們住在作坊老闆位於“城中村”的老宅中,可是後來“城中村”改造,只好搬離了。後來,曾某和工友們要求老闆安排住宿,雖然老闆也很想給他們安排住宿,但苦於沒有房源。農民工住宿房源極其緊缺,該怎麼解決?
【解答】針對農民工住宿房源極其緊缺的現狀,《意見》提出必須採取多種渠道增加農民工住房的有效供應。在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應該充分利用自有職工宿舍或通過租賃、購置等方式籌集農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
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由用工單位承租後給農民工住,或直接租給農民工,並強調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城中村”改造時,要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並明確建設用地不得採取以租代徵的方式供應,建設項目不得變相搞房地産開發。
另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