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二手房仲介獲悉“5年以上經適房業主為少交土地收益金,正急於在新政策執行前出售房屋”的消息後,經濟適用房業主張女士昨天(2月20日)致電詢問,公示的再上市新政策中提到的購房合同如何界定。對此,市建委澄清:已購經濟適用房的標誌是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而不是經濟適用房再上市時,買賣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北京:售房諮詢量激增 經適房業主急打政策時間差]
《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中規定,該通知執行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房按照市場價格再上市時,出售人須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差價的70%補交土地收益金。而根據“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的原則,通知執行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房只需按差價10%補交。
對此,部分經濟適用房業主誤將通知中提到的“購房合同”,當成房屋再上市交易時,買賣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因此急於在新政策執行前尋找下家,並導致部分二手房仲介5年以上經濟適用房掛牌量增加。市建委表示,“購房合同”應是市民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目前已簽訂這類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房均屬於“老房”,未來再上市時將依照“老辦法”,按差價10%補交土地收益金,“老房”業主沒必要趕在新政策執行前出售。(記者 劉宇鑫)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