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區北苑地區有一座臨街的商住兩用樓盤,大樓的第15層探出來個40余平方米的露臺。因為它,上下樓的鄰居曾經反目成仇,對簿公堂。當年辦理此案的是著名消費維權律師邱寶昌,對他來講,這件案子標的不算最高、影響不算廣泛,但對理解和運用法律精神卻很有積極意義。
邱寶昌的委託人劉先生做石油進出口生意,選擇了這棟樓的16層一套200余平方米的房屋準備做公司辦公場所。樓下的住戶謝女士比劉先生早1個月住了進來,房子用來開了一家通訊公司。佈局合理戶型規整,窗戶臨街視野開闊,看房的時候,劉先生對16層的這套房屋十分滿意,隨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與此同時,樓下的謝女士開始裝修自己的房子,為了增加屋內的使用面積,謝女士將30余平方米的露臺搭建改造成了一間房屋使用,房頂距離劉先生窗沿只有20厘米高,劉先生家的外墻成了謝女士私搭建築的內墻。
自從謝女士的"自建房"蓋起來後,劉先生就一刻沒有安生過:空調室外機沒地兒裝了;從窗戶看出去視線也被擋了;下雨天雨點打在鐵皮屋頂上發出令人心煩的噪音,雨水飛濺讓劉先生根本不敢開窗戶;趕上颳風下雪,塵土樹葉積雪垃圾全落在屋頂上,"擺"在劉先生窗前。
更為嚴重的是,在謝女士家裝修時,民工踩著屋頂輕而易舉地就從破窗而入進了劉先生家,在裏面隨意使用劉先生家的水電。因為考慮到種種安全隱患和不便之處,劉先生一直也沒搬進來住。
物業不管城管不理
為了解決問題,劉先生找到謝女士協商,但謝女士言之鑿鑿地説:"我買房的時候就和開發商問過了,他們允許我翻蓋露臺,也從來沒有限高的規定。"
劉先生要求物業公司出面責令謝女士拆除,但物業發出的致函沒有收到任何效果。物業公司稱他們只有勸阻和制止的權利,不能強行拆違。隨後,劉先生又找到城管部門,對方表示這是小區內的糾紛,他們不負責。
在萬般無奈之下,劉先生找到了邱寶昌律師代理此案,提起訴訟。"分析案情時,我們覺得這個案子比較特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列出了幾項相鄰權關係,比如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如果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而樓下這個露臺沒有影響到劉先生家採光,也沒干擾通風排水,更不存在妨礙通行的問題,乍一看是個四不靠。
但是法律規定相鄰權的原則是有利於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而不僅僅限于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只要違背了相鄰權方便生産、公平合理的原則,而實際上又給相鄰方造成了妨礙,就應該排除妨礙。
在此案中,謝女士搭建的違章建築不屬於小區整體設計,影響了劉先生所購房屋的視線,也給他們的財産安全和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雨水打在頂棚上濺入劉先生家,影響了房屋使用,這些都是對相鄰方生産生活的妨礙。"
在狀告謝女士的同時,小區的物業公司也一同被列為被告。邱律師解釋説,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但物業公司卻沒有禁止謝女士的違法行為,對其破壞整體環境、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視而不見,違反了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合同約定,因此要承擔連帶責任。
提起上訴"要輸個明白"
為了説明妨礙事實的存在,邱律師從窗口、樓側、樓下等多個角度拍攝了露臺頂棚的實景狀況,並提交了房屋裝修管理協議等相關證據。
然而法院一審判決卻認為,謝女士搭建的平臺不足以影響劉先生的採光、通風及安全,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我和當事人都很不理解,遺憾沒有贏。"邱律師説。"雖然這個案子不是那麼嚴格地套用了法律法規,但從法理上來講肯定是侵犯了相鄰權。"
在是否上訴的問題上,當事人很猶豫,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通常二審改判的概率是很小的。
邱律師表示,"我仍然堅持我的判斷,並且告訴劉先生'你要是想上訴,我支持你。'直到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他找到我説,邱律師我還要上訴,就是輸我也要輸個明白。"
法官實地勘查後改判
在二審時,邱律師一一舉出了謝女士的違章建築妨礙鄰居生産生活的事實,同時也説明謝女士違反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有關"裝修人在裝修時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的規定,侵佔了其他住戶對外墻面的合法使用。
吸取了一審中照片沒有被直接認定的經驗教訓,訴訟中,邱律師申請法院到現場實地勘查違章建築的妨礙情況。法官拿著尺子一量,謝女士的房頂棚與劉先生家窗臺只有20厘米高。
法院終審認為,這樣的距離使得劉先生有理由對安全、衛生等問題産生擔憂,並給他安裝空調造成妨礙,對劉先生房屋所有權造成侵害。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謝女士拆除自建建築。(孫瑩)
責編:周忠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