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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意外身亡 "房貸險"代為還貸

 

CCTV.com  2008年02月20日 14:48  來源:瀋陽日報  

    王女士在不知情情況下退保,使自己失去了應得的13萬餘元理賠款。2月18日記者從和平區法院獲悉,因保險公司沒有告知和説明退保後果,法院判保險公司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辦房貸險後意外身亡

    2004年2月,李某從某銀行貸款15萬元用於購房,並於2月24日投保了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為李某。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以及被保險人失蹤後被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承擔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2006年6月1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險事故發生。

    繼承人不知情辦退保

    但李某的妻子王女士卻沒有求助保險公司,而是自己償還了房屋貸款13.9萬元。王女士稱:她在整理丈夫遺物時發現了這份保險單,她並不知道保險公司可以替她償還銀行剩餘貸款,於是辦理了退保手續,保險公司退給她保費825.6元。事後,王女士聽從國外回來的表姐説剩餘的房屋銀行貸款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就再次找到保險公司,但被拒賠。王女士認為,保險公司在退保時沒有盡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應繼續履行。

    保險公司辯稱,王女士已經辦理退保手續,退保後保險合同責任終止,故保險公司已經解除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未告知”被判理賠

    和平區法院認為,李某與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李某發生保險事故,應當産生理賠結果。王女士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時,辦理之前,保險公司應當明示告知此情況。退保是對保險利益的放棄,保險公司也應向王女士説明,然而,保險公司沒有告知和説明,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辦理了退保。如果保險公司向王女士説明清楚,就不存在王女士辦理退保手續的情況,保險公司對此應承擔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保險賠償款13萬餘元,王女士向保險公司退回保費825.6元。

    法官:出意外保險公司還貸

    和平區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又稱“房貸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為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如投保人受意外傷害無法還貸,可由保險公司代為償還。

    如遇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死亡後,繼承人要與銀行保持緊密聯絡,催促銀行提出理賠請求。一般情況下,銀行會按照程序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是,如果遇到銀行不作為,繼承人作為房貸的還款義務人,可向保險公司直接提起理賠還貸的主張。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法律上,繼承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保險公司。

    但購買房貸險要注意避免一個誤區:認為只要是買了房貸險,如果出現身體問題不能還貸,保險公司就會賠償。實際上,疾病導致的身體問題在房貸險中是免責的。這裡要注意意外傷害的界定: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如被保險人的疾病、猝死或在整容手術、內外科手術中發生的醫療事故,保險公司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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