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確需出售按原價回購;滿5年須補70%差價;已購經適房上市政策徵求意見
●“老房”滿5年後按市場價出售要補交10%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住保部門優先回購
昨日,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相關政策也開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已購經適房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由新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滿5年的經適房可以按照市場價出售,但要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政策區分“老房”“新房”
昨日開始徵求意見的新政策區分了“老房”和“新房”,其以政策發佈之日為節點,之前或之後簽訂購房合同,按照兩個辦法執行。
“新房”(政策發佈之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方面,已購經適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産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新的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低價出售按指導價算價差
如果是已購經適房滿五年後,則可以按市場價出售。但産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戶口所在區縣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如果出售經適房的價格低於市有關部門公佈的商品房指導價格,則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
補交差價可獲商品房産權
由於經適房是有限産權,因此按照市場價購買的二手經適房能否獲得完全産權,一直是市民關心的問題。對此,昨天發佈的政策中規定,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的已購經適房,可以取得商品房産權。
此外,房屋的産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然後取得商品房産權。
滿五年“老房”可市價出售
對於政策發佈之前簽訂購房合同的“老房”,徵求意見稿中規定,“老房”滿五年後,按市場價出售的要補交10%的差價。
對於市民此前已經購買的經適房,未滿五年的也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將按照“新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按原價出售或由住保部門回購。同時,産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將予以退還。
滿五年的“老房”則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與“新房”不同的是,産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於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産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則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適房産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與“新房”的辦法相同的是,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適房後取得商品房産權。(馬力)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