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一次意外受傷,醫院診斷為左腳挫傷並進行了手術。但在復查時該醫院又説是肌腱斷裂,進行了二次手術。可是,自己明明是左腳受傷,醫院卻在診斷書中寫成了右腳。禁受了兩次手術痛苦的小劉認為醫院極度不負責任,造成第一次誤診,便起訴到法院,請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並要求醫院賠償損失。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劉在起訴書中稱:2007年8月25日,其因左足背意外受傷,到醫院治療。當時被該醫院急診診斷為左足背皮膚挫裂傷,並以此進行了“開放損傷清創術”,將傷口縫合。原告按醫囑3天后換藥,2周後拆線,傷口表面癒合。但是,小劉按醫囑修養後仍感到左足活動受限,康復較慢。于2007年10月25日小劉來這家醫院復診時,被診斷為左脛前肌腱斷裂2個月,住院治療,進行了“切開探查、頸前肌吻合術”。在左足背上切開三個切口,將斷裂2個月的幾千卻出斷端疤痕組織後縫接。11月2日小劉出院。
小劉認為,由於8月25日醫院的誤診,沒有發現肌腱斷裂,也沒有及時進行縫合,延誤了時間,造成小劉二次手術。根據常規,肌腱斷裂後如果及時診斷治療,將不會影響今後的行動和功能。而現在小劉二次手術後留下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左小腿肌肉萎縮2厘米,左足活動受限,屈伸困難,不能承重,不能使勁,對今後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
小劉還稱,醫院在治療中還存在極度不負責,表現在“左右不分”。在他右足無任何損傷的情況下,竟然在8月25日的診斷書中寫成“右足背軟組織挫傷”,在11月27日復診記錄中又寫成“右脛前肌斷裂術後4周”。小劉説:“這種不負責人、粗心馬虎的工作態度怎能讓患者放心?”小劉認為醫院的行為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因雙方協商不成,故起訴到法院,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按鑒定結果依法賠償;並支付其誤工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共計102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作者:王悅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