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我們繼續解讀《勞動合同法》。近些年,因為員工跳槽帶走技術、帶走圖紙、客戶名單等引發了不少糾紛,也造成原公司的利益遭到損失。《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競業限制方面的規定,更多地保護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一起來看看。
競業限制又稱為競業禁止、同業禁止等,是指禁止本公司能夠知曉或者獲取商業秘密的高級員工在職或者離職後到另一個與本公司有競爭業務關係的公司任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違反了競業限制的員工要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過專家也提醒,用人單位不能濫用競業限制,與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不能簽定競業限制條款,以免影響這些勞動者的就業權和創業權。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按月給予受到競業限制的勞動者以經濟補償。
專家強調,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沒有補償,競業限制就會無效。
責編:王玉西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