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鬱知非與車王舒馬赫在一起。 中新社發 潘索菲 攝
新華網1月3日電 記者從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獲悉,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對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原董事長鬱知非職務侵佔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鬱知非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6月,鬱知非在擔任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法定代表人期間,委託上海仲鑫實業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匯房地産開發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總價值243萬餘元。鬱知非因擔心房價太高對自己影響不好,經與對方協商,在購房合同中只標明房款為118萬餘元。
1997年6月,這筆118萬餘元的購房款由上海申花(集團)公司按照鬱知非享受福利分房的標准予以支付。其餘購房款經文匯房地産公司多次催要,鬱知非于同年8月,以虛構的上海夏普電器有限公司廣告仲介費(諮詢費)的名義,從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轉款80萬元,用於交納其個人所欠的購房款。
1999年11月,鬱知非又利用其擔任上海申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的職務之便,以虛構的1999年上海菊花展社會公益性活動廣告費名義,從該公司支付25萬元用於交納其個人購房款。
檢察機關認為,鬱知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資金105萬元,用於支付個人購房款,數額巨大,已經構成職務侵佔罪。鬱知非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鬱知非構成職務侵佔罪成立,具有自首情節,一審判處鬱知非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法院宣判後,鬱知非沒有當庭上訴,表示與律師商量後再定。
今年55歲的鬱知非,原繫上海申花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法定代表人、上海申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國際賽車場經營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2007年1月2日,鬱知非涉嫌職務侵佔被安徽省公安廳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記者王聖志)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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