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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提醒加班費為何換來罵聲

 

CCTV.com  2008年01月03日 14:56  來源:揚子晚報  
[內容速覽]  今年元旦是全國休假辦法修改後的第一個節假日。就勞動者廣泛關注的節日加班費問題,勞動保障部門和專家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今年起加班費計算基數將與往年不同。

    揚子晚報訊  今年元旦是全國休假辦法修改後迎來的第一個節假日。就勞動者廣泛關注的節日加班費問題,勞動保障部門和專家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今年起加班費計算基數將與往年不同。由於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工作天數也相應調整,不再是原來的20.92天,而是20.83天。這一調整改變了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

    分析

    勞動部門根據我國法定節假日增加的實際情況,提醒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這應該是一件喜事加好事,勞動者應該高興加歡迎才是。可是,對於勞動部門的提醒,網友的跟帖卻是罵聲一片。以新浪網為例,中午時分的1159條跟帖,我幾乎沒有發現叫好的。

    對於政府的好心,為何反而引來罵聲一片?原因有這麼兩方面:一方面,許多企業只是加班不發加班費,你這個基數提高有啥用?數學告訴我們,“零乘任何數等於零”,人家本來加班工資為零,你的基數再大,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許多人感言,國家的這些規定只是對個別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有用,對私營企業一點用都沒有,甚至對銀行等壟斷行業都沒用。另一方面,勞動部門的提醒也弄錯了對象。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這樣的事提醒勞動者,勞動者會去和老闆要錢嗎?為什麼不提醒所有老闆?當然,就是對老闆,光是提醒也沒用,還必須緊跟著進行警示:你們不按規定發放加班工資,一旦被我查出來,有你的好果子吃!

    在一項新的法律法規公佈之初,作為勞動部門提醒是必要的。而人們對這樣的提醒産生反感,固然是因為他們根本拿不到加班工資的憤怒,同時也是對一些勞動部門只宣傳法律法規而不落實的一貫做法的不滿。過去,每逢節假日,勞動部門都要提醒勞動者怎麼計算勞動報酬,但就是不查處只加班不發加班工資的企業,只宣傳不落實,好像他們不是勞動部門而是宣傳部門。如此,人們當然對他們的宣傳要産生反感了。(江蘇 殷國安)

    質疑

    勞動部門怎能一句提醒了事

    今年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根據調整後的基數計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勞動保障部門作為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部門,不是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新的計算基數,計算並付給加班人員加班費,而是變成了溫和的提醒。

    什麼叫提醒?提醒就是推諉責任。提醒就是我和你們説了,執行不執行是用人單位的事。

    提醒就是玩忽職守不作為。勞動保障部門是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部門,不是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提醒部門。

    提醒也是典型的懶政行為。不錯,現實生活中,不少用工部門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發放上,存在著有法不依的現象,加班者作為弱勢方敢怒而不敢言。勞動保障部門對此時常感到無奈。但是應該看到,不少地方的勞動保障部門加大了行政執法力度後,加班者就可以按時足額拿到應得的加班費。同樣,對於調整後的節假日加班費計算基數能否得以落實,勞動保障部門也應主動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加班者的權益不受到損害。

    今年元旦是全國休假辦法修改後實施的第一個節假日,第一個節假日就應按照新的基數計算加班費。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上,勞動保障部門不能僅限于提醒,而應發揮行政執法的職能作用,對元旦加班是否按新基數計算加班費的問題進行一次執法監察。 (安徽 楊金溪)

    呼籲

    落實新休假辦法應始於加班費

    去年,一系列民生新法律法規以及制度辦法,在激烈爭議、充分討論、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出臺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個人所得稅法、社會保險法、食品安全法等獲得了通過。特別是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受到廣大職工的廣泛關注。百姓在肯定和稱讚這些法律、辦法的同時,最大的顧慮就是擔心難以落實。從一些企業變相抵抗和規避勞動合同法的事實看,這種擔憂不是沒有道理。對於職工帶薪休假以及法定節假日放假等,許多職工同樣擔憂無法保證落實,可能成為紙面上的法律。對於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問題,一些職工根本不敢奢望。保護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再多,如果一開始就難以落實,不但會成為紙面上的東西,更重要的是褻瀆了法律法規的尊嚴,傷了廣大職工的心,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公信力將大大下降。因此,必須在落實上下工夫,在落實上有一個好的開端,接下來就容易一些了。

    昨天(2日)是元旦放假後上班的第一天。在落實職工權益上首先遇到的就是元旦放假加班的加班費問題。筆者認為,從抓落實加班費為契機,給從元月一日起實行的一系列關於民生的法律創造一個好的開端。(河南 余豐慧)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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