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進入倒計時,社會各界翹首企盼實施條例儘快出臺。27日,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獨家了解到實施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容,並獲悉國家正在抓緊制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目前,實施條例的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在聽取社會各方意見,一旦修訂完成、條件成熟,就會適時公佈實施。
據悉,實施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二條。
為了讓更多關注《勞動合同法》的讀者了解實施條例制訂的最新進展和內容,昨天,記者專程請勞動法專家談育明解讀了徵求意見稿中的重要條款內容。
[解讀重要條款]
-連訂二次固定期合同,員工提出簽"無固定",單位須答應。
《勞動合同法》頒布後,相關人士對新法中有關"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後,員工提出簽無固定期合同,單位是不是一定要簽"的問題意見不一。有人士認為,只要員工提出,單位就必須與員工簽;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員工提出後,單位有兩種選擇,或不簽或簽無固定期合同。此次徵求意見稿選擇了前一種觀點。
-單位疏漏,一年合同或變成無固定期合同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員工合同期滿,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未為這位員工辦理失業保險等退工手續,且在繼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被視為員工與單位訂立了原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如果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滿10年或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合同,那麼訂立的合同將被看作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2007年6月員工與單位簽了一年合同,但2008年6月合同到期後,單位仍在使用該員工,但未與該員工續簽合同,那就意味著,2008年6月之後,該員工又與單位簽了一年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後,只要員工提出,單位就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因此,單位的這種疏忽,會導致單位與員工簽了一年合同後,最終必須與員工簽無固定期合同。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單位發現未簽合同疏漏,必須馬上補簽。未簽合同的這段時間,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雙倍的工資。
責編: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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