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勞動合同法:不簽合同付兩倍工資
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將對我省企事業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産生深遠影響。昨日,由山西人才市場主辦的“《勞動合同法》與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高峰論壇”在省城舉辦,來自全省各地的企事業單位代表200多人出席了論壇。《勞動合同法》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劉鐵山,從不同層面解讀了新法律的重大變化及影響。
終結廉價用工
現狀:“你有勞動合同嗎?”隨便詢問一個在小飯店的打工人員,得到的回答多為“沒有”。事實上,這種情形即便在大型企事業單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用人單位有的不給職工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加班工資老闆一個人説了算,有的甚至連員工績效考核等基本規章制度都沒有,這種粗放式管理儘管給單位節省了不少用人成本,但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一直缺乏具體的法律約束。明年起,這種局面將得以轉變。
變化:從明年1月1日起,用工一個月以上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滿一年還是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一個月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職工只要主張自己的權益,就能得到兩倍工資,一年後還是不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就成了單位的 “長期工”,還能得到雙倍工資,可以看出,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付出的代價是相當高的。
限定試用期限
現狀:“試用期5個月,每月400元。”“試用期一個月,沒有工資。”這樣的招聘場景隨處可見。目前,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有的長達半年甚至更長時間,有的乾脆把試用期當做免費、低價用人期,而在試用期還未結束時就以不能勝任為由隨意辭退,這些都與試用期的本意背道而馳,同時也損害了求職者權益。明年起,用人單位不僅不能隨意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想要辭退該職工,要付出雙倍的代價。
變化:明年1月1日起,如果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是一年以上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單位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標準,比如用人單位給員工設立三個月的試用期,且未簽勞動合同,其實際後果有兩種:一是運用勞動合同法倒推的方法,可視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至少三年的合同期或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由於試用期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可視為期限是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這兩種情況企業還都得支付雙倍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降低流動門檻
現狀:目前,限制員工流動的最主要手段是違約金,比如求職者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求職者就得支付招錄費和給工作單位的損失費等。這種約束從明年起將不復存在。
變化:根據新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醒的是,30天的緩衝期是專為交接單位工作而設置的,員工如果不辭而別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就要承擔招錄費、培訓費、損失費等。提前30日遞交辭職報告後則不必賠付。員工辭職時用人單位如存在下列情形,不僅不用為此承擔違約金,單位還得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沒有加班工資的;雖然給員工調休了,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等。比如合同約定發工資時間是每月25日,如果有一次發放工資的時間是26日,員工就可視為沒有按時支付報酬,辭職時員工可據此要求經濟補償。
與以前不同,用人單位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合同,都得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用人單位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要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從明年1月1日起,補償金的標準是,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這意味著,單位的用人成本每年至少增加了一個月的工資,即平均每年需至少支付13個月的工資。而對員工來説,可以隨時選擇跳槽。(記者 馮日成)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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