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給大家解釋一個名詞:競業避止。是指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任職,離開原單位一定期限內,也不得從事同原單位業務有競爭性的業務。最近,在北京做保險行業的穆先生就因為跳槽,違反競業避止,被原單位告上法庭。
2003年,穆先生與人民財産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但穆先生離職,一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其他單位工作。可在今年1月,穆先生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3個月後就在另一家人壽財産保險公司上班了。法院審理認為:穆先生自願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合法有效。根據《保密協議》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穆先生跳槽到同行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偉:被告穆朝暉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28601元。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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