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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隨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新規有望近日浮出水面

 

CCTV.com  2007年11月29日 08:30  來源:上海證券報  
  [內容速覽]值得注意的是,即將出臺的管理辦法,可能將對“經濟適用房轉讓須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金融支持辦法”、“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等一系列相關事項進行細化。

  可能對“經濟適用房轉讓須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金融支持辦法”、“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等一系列相關事項進行細化

  昨天,上海證券報記者從權威渠道獨家獲悉,繼建設部等九部門聯合發佈《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也有望于近日浮出水面。將出臺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將以此前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為藍本,將“有限産權、政府優先回購”等關鍵點納入其中。

  “今年8月份,《意見》已經明確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一位接近建設部的專家説。他向上海證券報表示,經濟適用房管理的主要內容已經在其中有所體現。

  記者也注意到,此前《意見》曾透露,《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於年內修訂完成。而且,此《意見》明確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其今後上市交易將受到種種限制。“這意味著,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的混淆于保障性住房與普通商品房的歷史被徹底終結。”該專家説。

  據《意見》規定,“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産權。”並且,根據《意見》規定,今後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上述條款都可能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另一位房地産專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即將出臺的管理辦法,可能將對“經濟適用房轉讓須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金融支持辦法”、“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等一系列相關事項進行細化。

  另據透露,建設部還將會同民政部,根據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

  實際上,記者了解到,一些地方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已經出臺,特別是在申請人把關上都更為嚴格。以北京為例,不久前北京市建委等五部門共同下發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産準入標準的通知》,該通知對申請者家庭收入、現有住房、資産三項指標進行細化。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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