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東方時空):
泉靈:藏秘排油茶涉嫌虛假宣傳這個事情被曝光之後,名人代言再次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根據我們和新浪網進行的聯合調查,發現有44%的被調查者表示,他們曾經上過名人廣告的當。那麼,名人在代言的事情當中,究竟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前不久就有一位消費者把那位代言藏秘排油茶的相聲演員告上了法庭,結果,這個案子是庭外和解了。因為有很多法律界的人士出來説,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底下,恐怕很難讓這位名人去承擔什麼樣法律責任。但是有消費者不服,就在昨天,又有一位北京的女教師,再次把這位相聲演員告上了法庭,目前法庭已經受理了這個案件。我們現在還不知道這個案件到底會有什麼樣的結果,但是我們今天要對公眾就名人代言事件要負什麼樣的責任這個事情,來進行一個調查。
我們來看第一個調查的題目,“您認為名人是否真正了解他們所代言産品的功效?”,結果有72%的人説完全了解,24%的人表示了解一些,僅有4%的被調查者認為名人其實不必了解他們所代言産品的功效。我們跟工商部門進行了一個調查,結果我們發現,工商部門告訴我們,現在名人代言的産品大多數是一種證言式的廣告,典型的廣告語就是,我用過某某某,它的效果真的不錯。很多消費者可能就想了,名人不會拿自己的名聲來開玩笑,既然他們説好,那一定是真的好,但是結果卻並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樣。
近日,某相聲明星代言某減肥茶産品的虛假廣告在央視曝光之後,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使得明星代言廣告的真實程度遭到質疑。
北京消費者 王先生:我沒有這個效果,他所宣傳的什麼排油也好,黑色的油膩大便也好,根本我沒有這個事。
大慶消費者 葛女士:過了20多天一稱體重196斤長到200斤,買3盒90多塊錢,錢倒不算多,但是傷的是心。
近年來,陷入代言廣告虛假宣傳風波的明星可謂接二連三。2005年某香港女星由於在某化粧品廣告中宣稱,使用四週後肌膚年輕12年,細紋減少47%,被江西使用後有不良反應的消費者告上了法庭。某大陸女星代言的蓋中蓋口服液電視廣告,則被中國青年基金會投訴,從來沒有收到過如廣告詞中所説的捐贈口服液,指責其利用希望工程搞勢頭。
記者:您對明星做廣告怎麼看?
消費者:很反感。
記者:為什麼?
消費者:因為他不是説了解了這個産品,而且也不是説經過很長時間實踐之後,而反映説有很好的效果,他沒有經過實踐就告訴大家説這個怎麼好,那個怎麼好,這個我很反感。
消費者:本來心裏覺得他是我的偶像,應該怎麼怎麼樣,但是突然感覺受騙了,我感覺好像我對他這個人品都會大打折扣,會不太信任他。
從2004年開始,北京消協就曾三次向社會名人明星發佈公開信,勸告他們要愛惜他們的聲譽,不要參加虛假宣傳。
北京市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所副主任郎丹柯:希望廣大名人能夠珍惜所有的消費者對他的愛戴,那麼能夠潔身自好。
泉靈:現在對於大多數的明星來説,産品代言變成了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大多數的名人和明星都不願意就此事接受媒體的採訪。不過,我們終於找到了一個願意開口的名人,音樂人高曉松,鋻於他本人和他周圍的人都是名人,我相信他的説法代表了很多明星的想法。
高曉松:明星只不過是往那兒一擺,讓你説什麼你就説什麼,明星難道還真能把所有的藥給吃了,明星本來沒得腳氣,非得涂一腳氣,然後試試這東西,你廣告公司就有義務,首先第一關就是廣告公司有義務,接這個客戶的時候,是不是要檢查這個客戶,還是人家給錢你就幹,都應該是由廣告公司來負擔這個義務的,最後在播出的時候,媒體卡媒體的關,播放廣告之前,你就應該看他的證照齊不齊全,難道明星還要去看人家營業執照去嗎?
泉靈:您看,按照高曉松的説法呢,主要責任不在明星,而在廣告公司和電視臺。那麼,公眾對這個事情到底怎麼看呢?看看我們的調查結果吧。
“名人代言廣告出現問題,您認為誰應該負主要的責任?”10%的人認為應該是廣告的發佈機構,比如説電視臺、報紙,有20%的人認為,應該代言名人來負責任,32%認為是産品廣告的審查部門,像工商部門。還有38%的人認為是産品質量的審查部門,像質監機構。
在我們現行的法律框架當中,對此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呢?首先應該負責的人是誰,是廣告主,比如説藏秘排油茶的廠家和他的銷售機構。他要去做一個廣告,首先他要到藥監部門拿一個批文,拿到了這個批文之後他交給了廣告公司,這個公告公司審查一遍之後,就可以製作廣告了。製作出來之後交給發佈機構,比如説一些電視臺,電視臺再審查一下,看看這個廣告有沒有不符合國家法律或者一些行業規定的,他認為一切合格了,他就可以播了。您注意到沒有,這當中要負責任的,主要是廣告主,第二就是廣告的審查機構,第三個就是廣告的發佈機構,的確沒有説到名人。那麼,名人的確不需要負任何的責任嗎?我們聽聽一位資深律師的説法。
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因為名人代言廣告也是一種商業活動,這種活動中你也應該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我認為對廣告法37條和38條加以修改,增加一個個人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作為一個主體,社會團體,其它組織,代言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産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的利益,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他們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泉靈:您聽明白了嗎?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底下,雖然在明法通則當中規定,個人有誠實信用的義務,但是在具體管理的廣告法當中,沒有詳細地處罰規定。那麼,像其它的國家,他們碰到類似的事情又是怎麼辦的呢?我們看看別國的經驗吧。
美國要求名人代言廣告必須為名聲擔保,也就是説,名人是要對他所説的話負責任的,而且名人們必須是其所代言産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
美國搖滾巨星傑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後,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普遍討厭的人物。另一位好萊塢演員雪兒,也因為虛假廣告被罰50萬美元。
在日本,名人接拍廣告時非常慎重,因為一旦他所代言的産品出現問題,就會名聲狼藉,如果明星代言的産品屬於偽劣産品,那就意味著他本人會因此受到巨大的影響,必須向社會公開道歉,並會在很長時間內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法國,企業選擇名人代言會通過有資質的公關公司,如果名人做虛假廣告,有可能會鋃鐺入獄。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希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誇大産品的功效。正因為有了這些嚴格的規定,名人們不敢隨便接拍廣告,因為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説,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
泉靈:我現在不知道昨天又告了那位相聲演員的案子,最後會有什麼樣的結果,不過,有那麼多別國的經驗擺在那兒,我相信這件事情現在可以沒有結果,類似的事情將來一定不會沒有結果。您要問現在怎麼辦?我記得有一位名人老前輩有一位名言,“您出得起這名,就得捱得起這罵”。
責編: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