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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13日 中葡澳門問題聯合聲明正式簽署

 

CCTV.com  2008年10月07日 17:5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  

(中葡澳門問題聯合聲明在京正式簽署)

  1987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北京正式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就中葡兩國政府在北京互換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批准書,發佈新聞公報,全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和葡萄牙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瓦萊裏奧,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在北京互換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由趙紫陽總理和席爾瓦總理簽署並經雙方按照各自法律程序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批准書。上述《聯合聲明》自即日起宣告生效。”《聯合聲明》的兩個附件,從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兩國建交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的發展,一致認為,由兩國政府通過談判妥善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 穩定,並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對澳門執行如下的基本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職。

  (四)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産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簽發出入澳門的旅行證件。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為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進行經濟活動。資金進出自由。澳門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由兌換。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説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將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為保證本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併為一九九九年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關於澳門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作為本聯合聲明組成部分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七、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將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趙紫陽 卡瓦科席爾瓦

  (簽字) (簽字)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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