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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致5死4傷醉駕案公審 張明寶流淚大喊對不起

 

CCTV.com  2009年11月28日 04: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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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寶痛哭道歉離開法庭。 徐高純 攝

  張明寶流淚大喊“對不起” 受害人家屬痛斥“太遲了”

  庭審現場6組證據勾勒出案發細節,張明寶

  昨日上午9:30,製造了震驚全國的“6.30”醉駕慘案的張明寶在南京中級法院受審,南京市檢察院對張明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庭審中張明寶對自己的行為基本未作辯解,承認所犯罪行,只是痛哭流涕地請求受害人家屬原諒。他的懺悔未得到在慘案中不幸身亡的康偉東、鄭琳父母等受害人家屬的原諒,控制不住悲憤情緒的受害人家屬在法庭上幾次出聲痛斥。辯護律師認為張明寶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高刑是7年。張明寶將如何量刑?檢察官未提出具體量刑意見,只是請法院依法判處。庭審持續了兩個小時結束,未當庭宣判。

  雙方家屬

  都參加了旁聽

  開庭時間是上午9點半,8點20分,記者來到南京中院門口時,部分受害人家屬已在寒風中等候多時。其中有兩名神情悲愴的老人,正是在車禍中慘死的孕婦鄭琳的父母,57歲的鄭傳潤和55歲的袁振英。鄭琳的公婆、康偉東的父母也來了,由於康母日前不慎跌傷腿,需坐輪椅,所以提前從特殊通道進入法庭了。此案受到了全國幾十家媒體的關注,不僅南京幾乎所有的媒體都派了眾多記者到場,還有不少中央和省內外媒體記者,由於旁聽席座位有限,還有不少媒體記者沒有能拿到旁聽證。進入不了法庭,他們就在庭外採訪受害人家屬等人。還有不少市民自發前來,家住明月港灣的陳先生告訴記者,他不認識死者,但是事情發生在小區附近,他對此事極為關注,對康偉東鄭琳的父母充滿了同情:“孩子都走了,兩家老人怎麼辦啊,太悲慘了。酒後駕駛真是害死人。”

  進入法庭後,記者沒有看到張明寶的家屬。要開庭前,在旁聽席的後排出現了一位神情憂鬱的婦女,記者認出,她就是張明寶的妻子。

  上午9點30分,審判長沈曉蓓宣佈開庭。兩名法警將身穿黃色犯人服、戴著手銬的張明寶帶上法庭。相比于5個月前,現在的張明寶面色灰暗浮腫,看上去蒼老了不少。他輕輕掃了一眼旁聽席,旋即移開目光,徑直走到被告席。當張明寶出現在法庭上時,受害人家屬露出憤怒的神情。

  庭審特寫

  張明寶突然衝旁聽席大喊“我對不起你們”

  庭審持續兩個多小時,張明寶的情緒基本穩定。從他回答法官及公訴人訊問時的表現可以看出,他的悔罪態度還是不錯的。另外,整個庭審過程中他一直低著頭,神情悲傷,語氣低沉。

  最後陳述時,張明寶首先向受害人家屬道歉。“我要向受害人家屬説一聲對不起,我確實不是完全故意的,真的……”説到這裡,張明寶語氣發顫,哽咽出聲。在此之前,公訴人與他的辯護律師就“故意還是過失”進行了激烈辯論,大概是受此影響,張明寶用了“不是完全故意”的表述。

  張明寶説,開庭前他在看守所一夜沒睡,連夜寫了份稿子,想拿出來讀。法官説,書面材料庭審結束後交給法庭,現在簡明扼要地陳述一下想法就行。張明寶頓了頓,再次向受害人家屬道歉,“我給受害人家屬帶來了不可彌補的損失,我非常非常愧疚。我想以我的事情告誡所有的開車人,大家一定要以我為誡,開車別喝酒,喝酒就不要開車。”

  張明寶的最後陳述很簡單,大概只説了兩三分鐘,一半內容是向受害人家屬道歉,另一半則是哀求法院對他從輕判決。張明寶説,他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全部承認,希望法院念在以下三點,對他從輕判決。一是事發至今,他的悔罪態度一直很好,也在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二是,他以前一貫表現良好,是個合格的公民,從來沒有危害過國家和社會;三是,他工作兢兢業業,為國家社會創造過財富,做出過貢獻。

  説這段話時,他有點“抖抖豁豁”,幾乎帶著哀求的意味。最後,他説:“希望法官看在以上三點,對我有個好印象,讓我早日回歸社會,再創財富,再去進一步補償受害人。”

  在被帶出法庭時,張明寶回頭對旁聽席大喊“我對不起你們”,痛哭著離開了。

  受害人家屬:他就是“劊子手”

  旁聽席上除了媒體記者、市民代表外,還有不少受害人家屬。鄭琳的父母和康偉東的父母都來了,四位老人緊挨著,坐在旁聽席北側後排,神情悲愴。在他們旁邊,坐著一名年輕男子,是受害人汪雲水的兒子汪先生。

  昨天上午,這些家屬第一次見到“殺害”自己親人的劊子手,他們的悲痛和憤怒可想而知。庭審開始前,記者看到康偉東的母親鄭翠紅坐在旁聽席默默流淚,心中不忍,上前安慰她。老人告訴記者,從事發到現在,兒子、媳婦和未出生的孫兒的身影無時無刻不在她眼前晃悠,她內心悲痛難忍,真的熬不下去了。20多天前,她恍恍惚惚地摔了一跤,腿摔壞了,剛在鼓樓醫院開了刀,早上還是坐輪椅來的。

  考慮到受害人家屬身體狀況不好,情緒波動太大可能出現意外狀況,法院特意安排了醫生在庭外值班。開庭前,主審法官還過來安慰鄭家和康家的四位老人,提醒他們在庭審中控制情緒。鄭翠紅咬著牙説,她會忍住,堅持住,一定要看著劊子手受審。

  庭審中,每當鄭琳、康偉東被撞的瞬間被提起,記者總忍不住回頭望望四位老人,怕他們撐不住。只見他們低著頭強忍悲痛,肩頭一顫一顫的。

  張明寶的眼淚和道歉,在受害人家屬的劇痛面前,顯得如此蒼白。庭審結束時,張明寶猶在道歉,鄭琳的母親袁振英和康偉東的母親鄭翠紅終於忍不住怒吼出聲:“你的對不起説得太遲了!從我孩兒死到現在,這麼多天了,你現在才説對不起?!”張明寶痛哭出聲,他扭過頭衝兩位悲痛欲絕的母親説:“我也沒辦法,真的對不起,對不起……”

  張明寶被帶離法庭後,鄭母、康母喊著慘死孩子的名字,抱頭大哭,鄭父和康父也老淚縱橫,此情此景,令人心碎。

  律師減罪辯護惹怒受害人家屬

  庭審中,張明寶的辯護律師提交了好幾份證據,證明張明寶具有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所有辯護,檢察官迅即反駁,有的更激怒了旁聽的受害人家屬,使得他們忍不住高聲責罵。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旁聽人控制情緒。

  辯護律師出示被撞傷的西瓜攤攤主王某和李某與張明寶達成的諒解協議,表示希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對張明寶的處罰。還有包括張明寶鄰居的證詞,證明張明寶平時為人真誠熱情,工作踏實勤奮,關心社區工作,關心家庭,是個好公民,沒有劣跡。但檢察官反駁説,這些材料並不能為張明寶起到任何一點開脫,實際上,不少受害人,如康偉東與鄭琳的父母就提交材料要求嚴懲,還有不少市民甚至希望對張明寶處以極刑。因此,判決不應該受此影響。

  辯護律師指出,張明寶肇事的那條道路缺乏相關安全設施,道路自身存在安全隱患,檢察官認為這個理由很荒唐,不能睡不著怪床歪,難道貪污犯能指責制度缺陷嗎,難道強姦犯能以被害人衣著暴露為減責理由嗎?

  辯護律師忠於職守地進行辯護,張明寶是酒精肝病人,醉酒後控制力比健康的人要弱。但檢察官迅即指出,張明寶有酒精肝這種病,更應該注意不能酒後駕駛。律師又説,張明寶曾有見義勇為的行為,聽到“見義勇為”四個字,鄭琳的母親忍不住怒斥這是“屁話”。而法官也打斷這位律師,稱張明寶有無見義勇為與本案案情無關。

  隨後,檢察官也明確表示,這些所謂的證據並不能證明案情,也不能證明張明寶具有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因為張明寶是個好居民,好父親,與他犯罪量刑無關。

  “故意”還是“過失”

  ■法庭激辯

  檢察官認為,張明寶明知酒後駕駛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5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罪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庭審中,張明寶大多數情況都是低著頭,對檢察官的指控基本不持異議,其辯護律師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表示認可。但是辯護律師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而張明寶應該以刑法115條第二款,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此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説,如果以此款定罪,張明寶最多判7年徒刑。他認為張明寶並不希望撞人,只不過自認為經常喝酒開車都沒事,這一次也沒事,因此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而且,張明寶沒有仇視社會和社會公眾的故意。

  對此,檢察官迅速予以反駁,指出如果張明寶醉駕希望撞到人,故意撞人,那就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故意殺人罪了。張明寶雖無撞人的故意,但他明知酒後駕駛是違法的,是存在危險的,卻還是酒後駕駛,實際上是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因此屬於故意犯罪裏的間接故意。而且,從來沒有一條法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以仇恨社會為條件。

  檢察官提醒辯護律師注意,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之間存在明顯差異,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這一後果;但本案中,張明寶在第一次撞人和第二次撞西瓜攤時都有意識,此時,危害結果已經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成立的基礎已經喪失,張明寶顯然不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且,此時,他沒有停車,而是繼續前行,放任了危害結果,顯然屬於間接故意犯罪。

  ■如何量刑

  “酌情考量”是未知數

  檢察官對自己的觀點提供了法律支撐,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佈稿》,發佈稿指出: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規定。

  文中特別提到“行為人醉酒駕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需要酌情考量”,“行為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不影響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並因此得到被害方諒解的,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一位律師表示,依據該司法解釋,張明寶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似乎沒有多大問題,但如何“酌情考量”還是個未知數。

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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