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晚間新聞):
新增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備受關注。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
新增的這項罪名是根據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的一條新規定。根據該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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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