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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永川寶馬撞死人案被告一審獲刑兩年

 

CCTV.com  2009年09月11日 05:4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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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川寶馬撞死人案被告一審獲刑兩年

  本報訊 昨日,永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正成駕駛寶馬車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正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正成和幾個朋友在餐館吃飯、喝酒。

  隨後,被告人王正成酒後駕駛一輛寶馬轎車由永川城區匯龍大道二轉盤往一轉盤方向行駛。14時20分左右,當該車行至匯龍大道通威飼料廠路段時,被告人王正成駕駛的車輛左前部將由車行方向從左至右橫過道路的行人付波撞倒。事發後,被告人王正成用其手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付波經120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永川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王正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次日,被告人王正成到永川區公安局交警支隊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成交通肇事後,在報警時沒有表明自己肇事司機的身份,在120急救車離開現場後,未等待交警到達事故現場接受處理即棄車離開現場。被告人王正成離開現場後,未及時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特別是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後,仍不去公安機關接受處理,直至事故發生24小時後才到公安機關投案,且投案時因害怕承擔酒後駕車責任,並未及時供述酒後駕車的事實。故被告人王正成在交通肇事後棄車離開現場,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儘管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肇事後逃逸的事實。被告人王正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並在事故發生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正成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後積極向被害人近親屬進行賠償,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宣判後,被告人王正成不服,表示要上訴。

  記者 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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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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