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由績溪縣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高雲因涉嫌貪污、受賄,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
經績溪縣檢察院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高雲利用擔任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于2006年上半年至2007年8、9月間,在與宣城市某印刷公司簽訂印刷有關資料合同時,採取提高合同標的的方法,騙取公款3.7萬元佔為己有,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間,分兩次以報銷發票的方式,收取業務往來單位——宣城市某保險公司3萬元;分4次以“借錢”方式向另一業務往來單位——合肥某軟體開發公司總經理虞某索取現金10.8萬元、購物券7000元,合計11.5萬元。檢察院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法院予以全部認定。鋻於被告人高雲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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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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