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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高爾夫球案”發回重新審判

 

CCTV.com  2009年08月19日 11: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金黔在線  

  一男子騰某某在貴陽高爾夫度假中心球場撿拾一批高爾夫球低價出售給他人,他因此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目前該案又有新進展,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修文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8月10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庭審辯論時,檢察機關認為,騰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數額巨大,不應判處緩刑。騰某某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騰某某的行為是撿拾他人遺失物的民事行為,不屬於盜竊高爾夫度假中心財物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遂于8月13日作出撤銷修文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的終審裁定。

  -案情回放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間,被告人騰某某竄至貴陽高爾夫度假中心球場,將1249個高爾夫球盜走,價值15513元。騰某某將其中的150個高爾夫球低價銷售給龔某某,獲贓款410元;將400個高爾夫球低價銷售給段某某,獲贓款600元。

  2009年3月6日,修文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騰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0000元。

  宣判後,騰某某不服此判決,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修文縣人民檢察院也以修文縣人民法院對騰某某適用緩刑不當、量刑畸輕為由,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金黔在線-貴州都市報 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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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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