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4日電(楊維漢、王瑋)"近年來,各類糾紛的數量呈上升趨勢。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5550062件,比2006年上升7.07%;2008年為6288831件,比2007年又上升了13.31%。"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列舉上述數字,作為在4日
舉行的最高法院新聞發佈會的開場白。發佈會上,最高法院對外公佈了最新制定的《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這個總共30條的《意見》就是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為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促進社會矛盾的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社會處於轉型期,社會矛盾進入了易發、多發期,尤其是過去沒有的新矛盾和新問題逐步形成、逐步暴露。糾紛的類型增加,處理的難度加大,個別地方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孫軍工説,因此,亟須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讓糾紛以最適合的方式得到及時解決。
孫軍工坦言,目前,我國各種民間調解力量沒有很好培植,其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訴訟與仲裁、調解等各種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之間缺乏協調性,當事人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積極性不高;訴訟程序還有待進一步改進,訴訟調解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引導和投入不夠,人財物等的必要保障不足。
鋻於此,為了完善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意見》規定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執行仲裁裁決;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事項,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8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的銜接方式。
孫軍工介紹,"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也有效調解處理了大量民事糾紛,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等商事調解機構在調解處理商事糾紛,尤其是涉外商事糾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仲裁機構設立的調解中心也在仲裁程序之外積極參與商事調解。在處理行業內部糾紛方面,依託行業協會成立的行業性調解組織發揮其專業優勢,調解了大量行業內部糾紛。"
因此,《意見》進一步明確經行政機關、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對民商事爭議調解後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履行。
對於"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矛盾解決機制中應當扮演什麼角色,"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蔣惠嶺説,"各個糾紛解決渠道都有自己的工作方式、工作範圍和思維模式,將它們引向一個公平、合理、科學的解決糾紛模式上來,是法院工作的重點。"
"法院還要起到監督和規範的作用。一個糾紛解決渠道做出了結論之後,下一步要實現它的效力,就要通過法院進行確認和執行。我國絕大部分的強制執行權在人民法院。法院要通過司法確認和強制執行的審查,對矛盾糾紛非訴訟解決過程進行規範。"蔣惠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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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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