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台州7月28日電 (記者袁爽) 國有企業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所引發的職工權益保障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原工人被聘任為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五年以上,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女工,可按規定選擇50歲或55歲退休。但在單位做了30多年會計的浙江台州仙居縣供電局女職工張鑫花,卻被單位突然以年齡到50歲為由退休,她一紙訴狀將當地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自己所在單位告上法院。
單位提前5年將她辦理退休 她向法院討説法
原告張鑫花于1987年3月調入浙江台州仙居縣供電局企財科做會計。1995年12月12日,仙居縣供電局與張鑫花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條款中約定,張鑫花“按現在企財科的工作履行崗位職責”,並得到了當地人事勞動局的鑒證。
原告連續從事會計工作三十多年,歷任仙居縣供電局的助理會計師、主辦會計、成本會計、會計組組長等職。今年4月初,張鑫花突然得到自己被批准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驚。她認為,今年自己剛滿50周歲,按照相關規定,像她這樣在會計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有選擇自己在50歲退休還是55歲退休的權利。
據張鑫花了解,今年3月25日,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根據仙居縣供電局的申請,批准將她退休。因此,她認為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為此,她以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為被告,以仙居縣供電局為第三人,向仙居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消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單位沒給她發聘書 但她一直在會計崗位工作
在庭審中,原告張鑫花、被告仙居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以及第三人仙居縣供電局,就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以及實體內容進行激烈地質證和辯論,使本案爭議的焦點逐漸露出水面。
原告認為自己具備助理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自1987年3月,一直在仙居縣供電局企財科做會計。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縣供電局聘任她為助理會計師,1995年12月12日,仙居縣供電局與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至被批准退休,一直擔任仙居縣供電局的會計工作,這種事實的用工關係客觀存在。據此,按照相關規定,她有選擇到55歲退休的權利。
而被告和第三人認為,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縣供電局聘任張鑫花為助理會計師屬實。但此後,沒有繼續發聘書聘任她,因此,張鑫花不能享有退休年齡選擇權。被告根據有關規定,核準張鑫花退休的行政行為是正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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