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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潰壩事故第二批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公訴

 

CCTV.com  2009年07月14日 10: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近日,山西襄汾“98”潰壩事故第二批10名職務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公訴。至此,檢察機關已全部完成對襄汾潰壩事故中30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審查起訴工作。

  本次提起公訴的10名犯罪嫌疑人是:襄汾縣原縣委書記亢海銀、襄汾縣原縣長李學俊、襄汾縣原副縣長韓保全、臨汾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原局長王有順、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史樊元、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原調研員郝滿堂、臨汾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原總工程師郭宏安、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原副局長桑海明、中國農業銀行臨汾分行原副行長賀衛萍(亢海銀之妻)、浮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原職工劉治國。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李學俊、韓保全、王有順、史樊元、郭宏安、桑海明等人,在對襄汾新塔公司的監管過程中,放任該公司長期非法生産,最終導致尾礦庫潰壩,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619.2萬元,後果極其嚴重,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在潰壩事故發生後,亢海銀、李學俊二人謊報事故原因,瞞報死亡人數,構成濫用職權罪。郝滿堂不依法審核把關,縱容新塔公司非法開採礦石,導致該礦尾礦庫潰壩,構成濫用職權罪。

  亢海銀在擔任汾西、浮山、襄汾縣委書記期間,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3萬元;李學俊在擔任隰縣、襄汾縣縣長期間,收受他人現金共計4萬元;桑海明在任職期間,收受古縣某煤礦現金1萬元,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劉治國、賀衛萍受亢海銀的指使,將其受賄所得的7萬餘元轉移,並以種種謊言加以隱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亢海銀、賀衛萍夫婦對其家庭財産支出與收入的差額部分人民幣107萬餘元及6660美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李學俊及其家屬對其家庭財産中121萬餘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亢海銀、賀衛萍、李學俊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通訊員馬倩如 李明 宋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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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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