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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黑幫37人過堂 60名武警荷槍實彈守門(圖)

CCTV.com  2009年07月14日 09: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提要] 7月13日上午開始,一個以湖南衡山縣人李忠為首的黑社會團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被告人人數多達37人。該團夥被控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綁架、搶劫、敲詐勒索、詐騙等十幾項罪行。為保障該涉黑案件的順利審理,法院組織60名武警在法庭鎮守,更有武警手持衝鋒槍守門。

     

    李忠團夥在一年多的時間內,犯下十幾項罪行,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綁架、搶劫;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偽造國家機關印章;非法持有槍支;盜竊。

    文/記者李鋼通訊員穗法宣圖/通訊員羅偉雄

      被告人多數來自湖南衡山

    據記者了解,在此案的37名被告人中,大多數都是湖南省衡山縣人,團夥的地域性特點非常明顯。

    這一團夥從誕生起就與鋼材聯絡在了一起。從2007年4月起,為了壟斷廣東省內部分地區的鋼材供應權,由李忠(第一被告人、團夥頭目)出資,戴洪亮(第二被告人、團夥頭目)夥同他人,分別在珠海市、中山市、清遠市等地的高速公路出口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攔截湖南省衡山籍運輸鋼材的貨車進行綁架、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又指派同案人聯絡上述地區的建築工地,在與建築工地達成鋼材供貨協議後,由李忠指揮採用作假手段虛增鋼材重量,由戴洪亮指派他人押運鋼材到建築工地進行詐騙活動。

    為進一步壯大實力,2007年8月李忠利用他人名義註冊成立廣州市天河迦建貿易行(以下簡稱迦建公司),以迦建公司為依託,由李忠幕後指揮和調遣,被告人向忠於出謀劃策,並任命戴洪亮和同案人鄧冬豐(另案處理)分別擔任迦建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被告人謝青林、曹深根聽命于被告人戴洪亮的直接指揮。

      以暴力威脅手段壟斷市場

    同時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李忠等人有目的地吸收一些無業人員,利用其人多勢眾的勢力,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壟斷鋼材供應市場,排斥打壓競爭對手。

    為了控制各地的鋼材供應,該團夥的各骨幹成員分別帶領屬下成員形成若干團夥劃分不同區域在建築工地外看守,阻止非該組織的鋼材運輸車輛進入工地,壟斷該工地的鋼材供應權,同時對非該組織的鋼材運輸車輛大肆實施綁架、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收取高額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活動。

      控制21工地鋼材供應權

    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李忠、戴洪亮通過分層管理,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下屬成員,逐步非法控制了廣東省內多處建築工地的鋼材供應權。至案發時止,該組織已經非法控制了廣東省內廣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清遠市、肇慶市、雲浮市、河源市、中山市、惠州市等共21個工地的鋼材供應權。

      組織架構

    “三巨頭”領銜五團夥作案

    在進行違法犯罪的同時,該組織還進行了較明確的分工,規定違法犯罪所得統一上交組織領導者或骨幹成員保管使用,並通過定期開會、集中居住、提供食宿和醫療費用、發放錢物、年底分紅等形式,實現有組織管理。

    李忠、戴洪亮和向忠於三人是該團夥的所謂“三巨頭”,其中李忠負責出資金、聯絡購買鋼材的工地,戴洪亮負責押貨,向忠於負責提供貨源及資金支配。在“三巨頭”之下,還形成了有明確分工的五大分支團夥:

    (1)在戴洪亮的指揮下,戴冬亮和同案人鄧新雲等人在廣東省珠海市、中山市等地區;郭五佔帶領人馬在廣東省清遠市攔截運輸鋼材的貨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王光元率領人馬分別在廣州市天河區、廣東省河源市等地區向運輸鋼材的貨車收取高額保護費並從事綁架、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

    (3)羅永洪帶人在廣州市、增城市新塘鎮等地區對運輸鋼材的貨車收取高額保護費並從事綁架、搶劫等犯罪活動。

    (4)李春根糾集多人先是夥同羅永洪團夥在增城市新塘鎮等地活動,後轉移至廣州市天河區對運輸鋼材的貨車收取高額保護費並從事綁架、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

    (5)汪愛平分別在上述團夥之間協調週旋,參與各犯罪團夥的違法犯罪活動。

      斂財手法

    水當鋼材賣騙財600萬

    該團夥常用虛增供貨量的方式來詐騙錢財。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間,李忠等人以優惠價格為誘餌,先後分別以廣州市天河迦建貿易行等機構的名義與20多家企業達成鋼材供貨協議,協議約定運貨、卸貨由供貨方負責。

    但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由戴洪亮指派馬仔給運輸鋼材的貨車虛增重量,採用送貨時先用設有暗格機關並加鐵的改裝貨車運貨過磅,後再調換同型號同車牌的貨車代替改裝貨車過磅結算;送貨時先用設有暗格機關並加水的改裝貨車運貨過磅,後將水放空過磅結算等手段,騙取鋼材約154噸,合人民幣約765.6萬元,其中有約79.8萬元的鋼材款因需方單位未付款等原因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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