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醉酒駕車致6死7傷的河南三門峽“1 21”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司機王衛斌3日被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今年1月21日,在310國道上,張彥青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王豐勤駕駛的轎車發生輕微事故,雙方分別叫來朋友共十余人在事故現場協商處理。1小時後,王衛斌醉酒後駕駛寶馬轎車與停在超車道上的王豐勤的轎車及現場人員相撞,致6人當場死亡,王衛斌等7人受傷。事故發生後,王衛斌棄車離開現場。22日淩晨2時,王衛斌到警方投案。後經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衛斌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今年3月18日,公訴機關以王衛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湖濱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衛斌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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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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