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原副局長陳旭明玩忽職守、受賄一案塵埃落定。記者昨日從陳旭明案的代理律師姜涵時處獲悉,深圳中院上月初已對陳旭明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了解,陳旭明是因深圳龍崗舞王大火案受刑事處罰的級別最高的公職人員,也是最先被判處的公職人員。其一審被判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成立,分別被判6年刑期,兩罪並罰,執行11年刑期。一審判決後,陳旭明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深圳鹽田區法院在一審宣判書中指出,陳旭明負責對歌舞娛樂場所隱患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組織部署和檢查督促,未能積極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龍崗區重點監管娛樂場所)長期存在的無證無照經營、治安問題嚴重、消防設施不合格等各類隱患和問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整治。同時,被告人陳旭明在擔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副局長期間,三次接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某的宴請並收受其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
2008年春節,王某宴請陳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飯後贈送陳旭明好處費人民幣20000元及煙酒等禮品;2008年7月12日,王某再次宴請陳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飯後贈送陳旭明好處費人民幣20000元及禮品;2008年中秋節前,王某向陳旭明妻子田某贈送好處費人民幣20000元及禮品。
據了解,深圳“9 20”火災奪去了44條生命,深圳市檢察院通報的深圳“9 20”火災調查情況顯示,共有7人在火災事故中有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7名公職人員先後被判刑,其中被判得最重的是當地派出所原所長楊周武,被判入獄13年,而陳旭明是級別最高的公職人員。(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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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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