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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輕刑化讓馬路“劊子手”橫行無度

 

CCTV.com  2009年07月03日 10: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新聞背景:6月30日晚8時,江蘇南京市一輛別克君越轎車在江寧區撞倒9人,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其中,5人死亡,包括一名孕婦,另外4人正在江寧區醫院救治。經檢測,該司機被證實為酒後駕車,其體內每百毫升血液裏酒精含量是381,而判定“酒後駕駛”的含量為80,這是極其嚴重的“醉酒駕駛”。

  李克傑

  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金盛路發生一起醉酒駕車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有4人受輕傷。經抽血化驗,肇事司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屬於醉酒,肇事司機顯屬嚴重醉酒駕駛。

  據報道,南京警方已將肇事司機刑事拘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然而,回顧近期頻發的城市道路重大惡性交通事故,卻讓我們心情無法平靜,更無法將它們僅當作單純個案來看待。特別是在城市道路飆車及酒後或醉酒駕車不僅屢禁不止,而且在個別地方還有氾濫態勢,人們不禁要問:馬路“劊子手”是怎樣煉成的?市民的出行安全為何毫無保障?死神為何每時每刻都在城市道路上穿行,説不定哪會兒就降臨到無辜的市民頭上?

  或許有人會説,汽車多了,開車人多了,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交通事故自然就會增多,這是汽車文明的代價。筆者實在不同意這種看法。在我看來,馬路“劊子手”的日益增多,特別是發生在城市街道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增多,根本原因在於他律本身存在漏洞,以及由此而導致的自律鬆弛。

  所謂他律,主要指法律規範的約束力及法律實施的威懾力。具體到遏制交通事故上,這兩個方面都存在明顯的缺陷,以致于法律規範標準不明,界限不清,硬度不夠。而由本及標,最終落實到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上,就必然會出現法律漏洞,形成交通肇事者的逃責通道。前不久由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演變為社會公共事件的杭州飆車案,就明顯地擊中了這方面的法律軟肋。具體來説,就是何謂飆車?在城市街道飆車,將城市道路當作F1賽場,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還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缺乏明確規定,社會各界和司法機關看法不一,爭議較大。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兩個罪名的刑罰簡直是天壤之別,適用不同罪名意味著對城市道路飆車行為的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懾力,直接影響對城市飆車的打擊力度。

  同樣的難題也出現在醉酒駕車引發的重大惡性交通事故上,其爭議也是在定性上,交通肇事罪的輕刑化不足以讓司機引起足夠重視,“醉酒駕駛”也無法真正成為機動車駕駛員思想意識中的“高壓線”。“不就是賠錢嘛”的不良思想日益佔據一些有錢人的頭腦,無視他人生命尊嚴,缺乏對生命的基本敬畏,這是一些重大惡性交通事故頻發的深層原因。

  立法上的缺陷和漏洞,必然導致執法和司法上的無力。特別是長期以來,交通事故多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極少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追究責任。由此在公安機關及幹警思想上形成了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這就容易忽視對重罪證據的收集。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勘驗現場及相關證據收集,是一個刑事案件中的基礎工作,直接關係到以後各個環節和程序的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定性、傾向性往往能夠決定案件的最終定性,使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只能沿著公安機關最初的辦案思路走下去,結果是“重罪輕判”。

  由於立法的缺陷和公安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使現實生活中的交通肇事案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況下多以緩刑結案,肇事者不過是賠錢而已。長此以往,在不少人思想上形成了一個極其缺乏人性的觀念,即開車撞死人,不過賠錢了事,使交通肇事成為“殺人成本最低”的方式。結果是,普通人開車上路變得更加輕率了,不管是否真正會開車,都敢輕易上路,一個個馬路“劊子手”迫不急待地走上擁擠繁忙的城市道路。

  總之,在我看來,馬路“劊子手”的增多,是多因一果。要有效遏制這種現象發生,必須對症下藥,從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各個環節入手,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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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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