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網7月1日報道 今日(7月1日),從盤龍區法院獲悉,轟動全國的昆明版“許霆”案,經過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後,盤龍區法院再次作出判決:陳明應夫婦犯盜竊罪,雙雙獲刑10年。由於還沒過上訴期,陳明應夫婦是否再次提起上訴,目前尚不得而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3月期間,陳明應、饒金桃在昆明市盤龍區金辰街道辦事處三竹營村其經營的吉祥通訊店內,利用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智慧公話充值平臺系統升級出錯之機,反復對公用電話進行非法充值,並謊稱可以優惠價格為公用電話經營者提供話費充值服務,四處散發名片,由陳明應在外招攬業務、負責收錢,饒金桃負責充值,用其所持有的充值卡為電信話吧公話非法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幣447750元。
2008年2月4日,因涉嫌盜竊罪,陳明應夫婦被提起公訴。同年4月3日,盤龍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夫婦倆為謀取利益,利用電信公司公用電話充值系統的疏漏,反復使用電信充值卡為公用電話非法充值,已構成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據此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13年,各處罰金5萬元,並責令其退賠贓款41.47萬元,沒其收作案工具。
宣判後,陳明應、饒金桃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年4月30日,盤龍區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陳明應辯稱電信充值卡是買來的,不是偽造的,充值金額只有3萬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關於是否構成盜竊罪、本案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等爭議焦點,辯護人和公訴人展開了激烈辯論。
盤龍區法院審理認為:陳明應、饒金桃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本案中,兩被告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會侵害電信公司利益,卻相互配合,反復利用充值卡充值,是共同犯罪。陳、饒二人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鋻於陳明應、饒金桃是在發現電信充值系統出現異常後産生犯意,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採用破壞計算機系統的犯罪有所不同,案件發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據此,法院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陳明應夫婦分別獲刑10年,各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涉案贓款,沒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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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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